Page 1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P. 11

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员;专署所属专业公司及银行中心支行经理、副经理、行长、副行
            长,公司、行所属的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专署所属各部门工程师、副工程师;专署

            所属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委、会、局、处、科的主任、副主任、局长、
            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县立中学校长、副校长;县府所属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区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暂由专区办理,报省备案。同时规定,专署、县人民政府
            提请任免工作人员时,应填送呈请任命干部履历表,人数较多的应备具清册,载明任职机关、
            姓名、简历、原任职务、供给待遇、审查意见,呈请或经送省人事厅办理。1952年9月,中共中

            央西南局组织部制发《关于干部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草案)》,提出干部升降任免须按下列
            手续办理;凡属西南局及各级党委、政府、群众团体所管理干部的任免,须经直接管理该干部

            的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政府系统干部任免,先由党内批准后,由政府按中央人民政府及西南
            军政委员会工作人员任免手续办理,其手续由政府人事部门或政府党组与有关方面研究提出,

            交同级党委审查,呈报管理该干部的上级党委批准后,提交政府通过任命。按照上述规定,毕
            节专区提拔县级干部6人,区级干部93人;1953年提拔县级干部7人,区级干部88人。1956年2月

            6日,省委办公厅制发《贵州省委关于协助中央管理、监督管理和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及
            省委管理的干部任免调动应注意事项的通知》,确定省委管理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正副职、县级
            企事业单位正副职以上干部,经地委讨论,送省委有关部门审查转报省委组织部审议,报省委

            审批后由省委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并将名单抄送组织部备案。任免政府系统干部,同时抄送省
            人委人事局办理任免手续。1957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县级以上人

            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毕节专区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此条例规定办理。
            1965年8月16日,贵州省人委决定:今后凡是经省人委任命的工作人员,采取由省人事局内部通
            知的方式,下达给拟请任命的机关,停止颁发由省长署名的任命书。1966年1月18日,中共贵州

            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意见的报告》,下放干部管理权。中共毕节地
            委代管县委各部部长、监委正副书记、副县长、完全中学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校长;专署各科

            (局)副科(局)长、政治处主任。上述干部任免,由地委审批,报省委备案。


                                       1954~1957年毕节专区提拔各类干部统计表
                                                                                                  单位:人

                                         科、局、院         股(课)                                  场、馆、
               年份      合计 专员 县长                                   经理      厂(矿)长        行长              区长
                                         处长及主任         长、主任                                    所长

               1954    197          11        37          76       15                   2        4      52

               1955    220          3         44          99       18                   5        9      42

               1956    917    1     22       137          458      78         7         16      92      106

               1957     3                     2            1


               小计      1337   1     36       220          634      111        7         23      105     200



                                                                                                           3457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