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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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第一章 人 事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作为国家的重要职能自古有之。在毕节地区,这可追溯至古代的庳

            国。在明代以前,这里实行的是半奴隶半封建的官僚世袭制,把人及管理简单化为人身依附关
            系。明中央王朝在毕节实行军屯和民屯后,朝廷派驻军官兼管地方民政,土司权力范围沿袭

            世袭制。明王朝开始以科举制在毕节地区选拔人才。清代实行改土归流后,废除土司制和军屯
            制,清廷中央政府直接任免毕节地区的知府、知县和知州。在选用人才方面,除沿用科举制

            外,还实行捐官制。民国时彻底废除科举制,专员由委员长或政府行政院或铨叙部调任,各县
            县长及县科级官员由省政府任命报铨叙部备案,其他的人事比较简化或听其自然。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后,人事管理机构、机制日趋规范,不仅强化了公务员管理,而且对专业技术人员也

            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一节 人事管理





                                                   一 任免调配



                 清代官员任免调配 清代任免、调配官员实行中央集权制。在大定府及所辖州、县的知
            府、通判、知州、知县由吏部派遣任职。清代任用官员主要有试署实授、升迁调任、兼职加
            衔、革职留任。官员初任一般试用2年,称为署职。顺治十七年(1660),议准吏部尚书孙廷铨

            奏请,凡边地贵州、四川、云南、广西省,委任官员题准实授的,加署职字样,待试任二年确
            有成绩的,方准实授。大定府自康熙五年建府至宣统三年(1666~1911)的245年间,102任知

            府中,署职者29人。清代定制,本省人不能做本省官,即使不同省而离原籍在500里以内,也
            必须回避。直系亲属在同一省做官的,小的要回避大的。不回避本省的只有教官及武职,教官

            照例用本省人,但须隔府。清代,大定府历任知府、通判、照磨及所辖的知州、知县,无一为
            本省人。

                 民国时期公务员任免调配 民国时期对文职官员、公务员实行官阶制,进行分类管理和任
            用。北洋政府将文官划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其中荐任官以上为高等官员,
            委任官为普通文官。国民政府实行公务员制度,将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务官,不需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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