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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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省委托代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行署授权所属各工作部门任免本
工作部门的正副科长,正副主任,所属区级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县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
为:县人民政府的委、办主任、副局(科)长;区公所的区长、副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
主任。1988年,地区劳动人事局代行署为地直170名办、委、局领导干部颁发任命书;代行署
考察45名干部,任免干部80名.其中任免局级干部16名、县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20名、区级
干部44名。1989年配合组织部门考察调整县级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37个,办理任免手续98名。
1990年3月,中共毕节地委作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干部管理权限为:行署
办、委、局的正副职、县(局)以上事业单位正副职,副县级企事业单位正职,由地委决定任
免。是年4月13日,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贵州省税务系统
干部实行垂直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全省税务系统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地区税务局
正副局长,党组(党委)正副书记、成员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税务局任免管理;原由省
税务局管理的干部,逐步下放到地区税务局管理。省以下各级税务局长的任免,不再经各级人
大讨论通过,由有任免权限的税务机关直接办理任免审批手续,任免前必须充分征求当地党委
和政府的意见。
1995年7月31日,国家人事部制发《国家公务员任免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
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
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公
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其相当职务,由省人民政府任免;县市人民政府任
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
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以外
的国家公务员职务。是年,地区劳动人事局配合中共毕节地委组织部考察地直53个副县级以上
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党政领导班子,考核任免28名中层领导干部,其中副县级1人,正区
级16人,副区级11人。
1995年8月27日,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拟发《关于实施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
制度的意见》,制定施行《关于实施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方案》《毕节地区中国共产党
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共毕节地委组织部、毕节地区人事局
联合制发施行《毕节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两
年多,基本结束全地区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群团机关工作者
过渡工作,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
2.一般行政职务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毕节地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设有科
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行政职位,但未建立正常的评审、晋升、考核和任免制度。1987年3月,
毕节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确定行政职务有关问题的通
知》,制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确定行政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1)地
区行署各工作部门设科的,可设科员、办事员;未设科的,可设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人,
也可设正副主任科员各1人,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为1∶4,按条件还可设科员、办事员。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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