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P. 10

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铨叙,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任命;另一类为事务官,包括政府的中、低级官员及法官、
            技术人员、政府雇员。分公务人员为4等37级:第一等为特任官,只有1级,主要是省政府主席

            以上的高级官员,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任命;第二等为简任官员,分8级,主要指行政督察专
            员、市长、省属厅、局、处以上官员,由国民政府任命;第三等为荐任官员,分12级,主要指

            县长、省政府秘书、科长;第四等为委任官,分16级,主要指县政府秘书、局(科)长以及科
            员、办事员、技士、技佐。荐任官、委任官由省府的厅、处等主管长官提名,其中县长须由省
            民政厅提名,经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定任命。民国时期,简任贵州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除首

            任专员莫雄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指派外,其余均为国民政府行政院或铨叙部调
            任。荐任各县县长、专署秘书、科长、视察及专署和各县的人事管理员,由省政府委员会议决

            定,报铨叙部登记在案。县长任职满5年,认为成绩优良,其学识、经验、体力堪任所拟调任
            职的,始得调任。调任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调任3年1次;临时调任由省府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专、县会计室主任由省会计处调配。专署科长调任同署秘书,须呈请省政府转报内务部、
            铨叙部,查无不合,登记在案后调任,也可由省直接调任。委任的技士、技佐、科员、办事员

            可由专员派代,报省铨叙机关审批,也可由省直接调任。专署和各县政府的书记员、雇员、勤
            杂人员属雇用人员,不在调配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干部任免    1.任免权限。1950年4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任免

            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专员公署的室、科、局、处之主任、科长、局长、处长及其副职和
            其他各职同级人员,中学校长、副校长由省民政厅提请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专

            署科员、县人民政府的秘书、科长、区长及其副职和其他各职同级人员由省民政厅提请省人民
            政府批准任命;县人民政府所属区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县长任命,呈报专署备案。12月20日,
            西南军政委员会制发《各省(行署)市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规定,专署下属的处长、局长、科

            长与其副职由西南军政委员会任免;县长、副县长、委员,选举后报西南军政委员会备案,并
            转请政务院任命。1951年9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法》规定,凡提请任免的各级政府行政干部,其手续均由民政部门办理。省民政厅提请省人民
            政府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之县级工作人员,须经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报请上级人民
            政府备案;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的专署区级干部,须经各级机关正式会议通过,报省民政

            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县级干部任命通过后,发给省人民政府主席签发的任命书或委任
            状。县人民政府所属区级以下工作人员也须经各机关正式会议通过,并由各县县长任命,呈报

            专署备案,发给县长署名的委任状。9月4日,省人民政府规定,专区任用所辖各级部门区级干
            部,由专署加委。是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任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规定:专员、副专员由政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县人民政府的县
            长、副县长、委员的任免,暂由中央授权地方负责分管。是年,省人民政府下发《贵州省人民

            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草案)》规定:专署直属科的股长、副股长、所属各委、局、
            会、处所属室的主任、副主任,秘书科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
            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所属科科长、副科长,室主任、副主任、秘书,审判庭、民庭、刑庭庭



          3456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