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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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三 调配管理



                 1950年11月,贵州省政府贯彻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各级政府如必须调用工厂职工时,应

            事先商得其领导机关的同意”的训令,指示各专员公署“对各企业部门主要干部之调动,应事
            先征得其所属上级同意,否则不得调动,以免影响工作”。1951年起,毕节专区贯彻西南军政
            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干部的任命调动吸收之规定事项》,“凡请求到外区或返籍工作者,必须

            事先商得对方同意,并事前呈报省民政厅核准,西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批准,未经批准前,不
            得随意介绍前往”。1952年9月起,贯彻执行中共中央西南局组织部《关于干部管理制度的暂行

            规定(草案)》,调配干部,凡属西南局及各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在调动时,须事先经
            管理部门批准,凡不属西南局管理的干部之调动,政府系统按西南军政委员会1952年7月制定的

            《西南区政府工作人员调动手续暂行规定(草案)》办理。1953年起,根据中央规定:调配干
            部应坚持统一调整、重点配备的原则,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厂矿配备足够数量和一定质量的

            干部。1956年,根据中央紧缩上层、充实基层和生产单位的精神,以及省人事局《关于控制调
            动的通知》及补充通知,除中央和省函调跨省、跨地区调动者外,从县、区调动到地区一律暂
            停,如确系工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调动须报经专署人事科批准;干部下调县、区、乡不

            受限制。1957年8月起,贯彻省人事局《关于简化调动干部手续的通知》,因工作需要调动干部
            时,省外调动和与省级各工作部门之间调动,须报经省人事局统一办理;跨地区调动,专、县

            人事科直接商洽办理;凡属夫妻关系、家庭困难、身体条件等照顾性调动,专署、县人委会人
            事部门直接与调入地的人事部门商洽。1963年8月起,贯彻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
            任免、调动手续的初步意见》的相关规定,干部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通知人事部门办理

            调动手续。1968年,贯彻贵州省革命委员会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一般不作干部调动,个别需调动的,经省、地两级革委会批准。“文化大革命”后期,多数党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没定编,调入人员,一度失控。
                 1978年后,地、县人事部主要为新建、扩建部门以及农业、教育、科研部门调配干部。
            1984年3月14日,毕节地区行署批转地区劳动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问题的暂行规定:1.机关单

            位需调配干部,要先提出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查,再送地区劳动人事局。照顾性调动的,由本
            人申请,单位审查,主管局签署意见后送地区劳动人事局统筹安排调配。2.地区局以上行政机

            关调入、调出干部,由专员办公会议决定。从外省、地和所属各县调进地直企业单位的专业技
            术人员,由劳动人事局决定;行政干部由劳动人事局把关,管口专员决定。3.调出地直单位的

            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干部,由专员办公会议决定,其中调出省的,报省人事局审批;
            调出助理工程师或相当助理工程师的干部,由管口专员决定;调出技术员或相当技术员以及其

            他干部,由地区劳动人事局决定。各县调出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干部,报地区劳
            动人事局,经专员办公会议决定,其中调出省的,报省人事局审批;调出助理工程师或相当
            助理工程师的技术干部及没有职称的大中专毕业的干部,调出省的,报地区劳动人事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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