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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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办理,并抄送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公安、粮食部门凭教育局的调令办理户、粮手续关系。
1992年,毕节地区地、县人事部门贯彻中共毕节地委《关于党政群机关人员实行冻结的通
知》,冻结党政群机关人员调动。1996年初,中共毕节地委组织部、地区劳动人事局联合发出
文件,决定在机构改革前,冻结地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是年7月26日,中共毕节地委
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拟发《关于地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
导干部任免、人员调配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地直行政机关人员调往事业、企业单位,事业
单位调往企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往财政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地直缺编的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及新建的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
作人员按照毕组发〔1996〕5号、毕地劳人干〔199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地直行政机关、实施
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新建的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后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从地
直机关内调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从地直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如仍有困难,
方可从地直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调入,不得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区外和本地
区各县市调入(组织决定交流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家属和按规定照顾的子女对口随调除外),
机关后勤人员必须用于安排工人身份的后勤服务人员,主要指打字员、驾驶员,个别设有后勤
服务中心机构的单位确需安排个别管理人员和从事离退休工作人员,其补充办法按照机关补充
工作人员的“双考”办法实行。地直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原则上从地直机
关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调整,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从地直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
单位调入。1996年起实施公务员制度后,国家公务员的调配管理按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1997
年,全地区共调配干部1289名。
四 培 训
民国时期公务员培训 民国初至民国24年(1912~1935),贵州省未建立正规的公务人员
培训制度。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改组贵州省政府后,贵州省开始按制度培训公务人
员。民国27年(1938)10月25日,贵州省政府第480次会议制发《贵州省县行政人员训练计划
纲要》,决定对县政府秘书、科长以上人员,县政府督学、技士、科员,区公所区长、区员,
经甄别合格的联保主任以及具有相当资格的非现任人员经考试合格的,予以分期抽调,分班训
练。同时,设立贵州省县行政人员训练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贵州省行政人员训练所具体办理训
练事宜。训练期限:县行政人员为两个月,区保人员为4个月。训练内容主要是三民主义及中
央、地方政府之政纲、政策和法规。训练时间,民国28年(1939)3月~29年(1940)6月,分
6期训练完毕,成绩及格准予毕业,毕业后原则上回原县供职。民国29年(1940)6月17日,贵
州省政府制订《贵州省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计划》,采取分县分期办法培训贵州地方所需人
才。主要训练对象为:县行政人员,其中补训前县行政人员训练所拟计划未训人员以及实施各
级组织纲要和本机关实施需新增人员;实施各级组织纲要所需乡、镇、保干部及甲长,训练分
3期完成。贵州省第四行政督察区所辖各县,分两期实施训练;毕节县列为第二期,民国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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