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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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饮食 服务业价格
饮食业价格 民国时期饮食业为个体经营,价格由业主自定,一般毛利率在50%以上。1953
年公私合营后,政府制定价格政策以引导其经营。据调查,1956年饮食业毛利率,合作饮食店
58.1%,私营80%;1957年合作饮食店为35.5%。直到1959年,毕节城关价格为:一菜一汤的客
饭每份0.4元,蒸饺(10个)0.2元,炖鸡面每碗0.13元,每份回锅肉0.45元,鱼香肉丝0.5元,炒
猪肝0.40元,宫保鸡、糖醋排骨各0.6元。1960~1962年,饮食制品销价陡涨。1961年规定,饮
食出售的熟食品实行两种价格:平价收粮票,议价不收粮票。毕节城关每市斤米饭平价0.12元,
议价0.16元;馒头平价0.14元,议价0.29元;每碗面条平价0.12元,议价0.30元。1964年1月,按
省的指示调整食品毛利率,毕节城关控制在25%~30%,各县城关及公路沿线集镇20%~25%,
区乡在20%以内。1965年10月,毕节县饮食毛利率执行标准:面食类,米饭、油条、烧饼25%,
馒头、肥肠面、蹄花面26%,肉饼、花卷、三鲜、肉丝、腰花、猪肝、炖鸡面27%,豆浆、肉酥
饼、水饺、蒸饺、锅贴28%,饺皮30%;炒菜类,炒白菜、炒菠菜、炒豆干、炒粉丝26%,红烧
肉、烧肚条、烧排骨、肉米粉丝27%,盐菜肉、烧三鲜、全家福、宫保鸡、烧鸡块、椒盐丸子、
红烧蹄筋、炸猪排、炸八块28%,红烧墨鱼、三鲜墨鱼、清汤海参、红烧海参29%;汤类肉片,
鸡丝、猪肝、蛋花汤26%,鸡块、酸菜、泡蛋、冬菇肉片汤27%,丸子、三鲜、杂烩汤28%。
1979年10月,地局物价局、商业局联合行文调整饮业价格,调高幅度在12.5%~60%之间。毕
节城关每市斤大米饭由0.16元调到0.25元,回锅肉每盘由0.50元调到0.7元,宫保鸡由0.68元调到
0.85元。1992年后,放开饮食业经营,业主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自负盈亏。
服务业价格 1.旅店(客栈)收费。1956年10月及其前,政府未对旅店业规定收费标准。
1956年11月,毕节县商业局制定集体旅社收费标准,每客每夜甲级0.3元,乙级0.1元,丙级0.08
元。1957年国营旅社收费标准,每客每夜0.5元,加被1床0.15元;合作旅社每客每夜0.15元,加
被1床0.1元。1958年5月,毕节县调整旅社、客店住宿收费标准,以每人每夜计,按规格和设施
分别为:甲等大房间分0.5元,0.65元,0.80元;乙等分0.2元、0.3元、0.4元、0.42元、0.52元(单
间);丙等1~3人一床,草席、旧絮或布盖,每人0.1元。50年代,专署和各县先后建立由政府
直接管理的招待所,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往和各类会议提供食宿服务,收费较低,其亏损由
财政弥补。1960年6月,专署下达毕节城关旅店、招待所收费标准。每人每夜计,洪家山招待所
1元,国营1门市0.5元,2、3门市0.4元,公私合营0.3元,合作客栈0.1元。1964年批准合作旅社
每人每夜收0.4元,其余未变。1984年5月,根据省有关规定,调整地直各工作部门招待所收费标
准。按其规格设备,以每人每夜计:洪山宾馆1人间3.5元、5.5元,2人间2.5元、3.5元,3~4人
间2元,5人间2.5元;地区中院招待所3人间1.7元,4人间1.5元,5人间1.2元,地区司法局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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