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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绒类单式男夹克大方3.2元,赫章1元,平均1.84元:夹式男女夹克,大方3.2元,织金1.5元,平
              均2.34元;青年式上装大方2.4元,赫章0.85元,平均1.47元;春秋衫女上装赫章2.5元,织金0.9

              元,平均1.94元。府绸类中山装上装。毕节、大方、赫章2元,织金1元,平均1.75元;女上装赫
              章2.8元、织金1元,平均1.88元;男女西裤大方2元、织金0.7元,平均1.22元;男女衬衣赫章1.4

              元,金沙0.91元,平均1.15元。呢料中山装粗呢赫章5元,金沙、织金3元,平均3.76元:细呢赫
              章5.6元,织金3.5元,平均4.8元。1980年,地区物价局、轻工局联合行文调整毕节城乡服装加工

              收费标准,自8月1日起执行。
                   服装加工特殊工序收费,以加工棉衣价作基数。加工粘胶布料服装加20%,加工平绒、灯芯
              绒加40%,以金丝绒作面料在加工细呢的基础上加40%。大童装收成人价的90%,中童装80%,

              小童装75%。代顾客裁衣按同品种价收20%。加工民政救急服装收同款式价的75%。区乡社队街
              道加工服装,按低于标准的10%收费。1992年,放开服装加工经营,业主自订价格,服装加工费

              标准逐年上升,据1994年10月调查,毕节城关制作一套中山装30元。



                                          第七节 行政事业收费





                                                  一 文化教育收费



                   教育收费 1.幼儿教育收费。民国5年(1916)威宁县城区兴办两级小学幼稚班,收取保育
              费,后改称保教费。1960年4月,按省规定,毕节专区幼儿园每生每学期缴学杂费,县城1.2元,

              农村1元。1964年,农村幼儿园每生每学期降为0.9元。1989年秋季执行国家新规定,地区所在地
              幼儿园每生每学期缴5元,县城4元,农村3元。
                   2.小学教育收费。民国时期,公立小学根据国民政府规定收费,私立小学收取现金或实物,

              数额由校董会决定。据织金县资料,1952~1953年,小学每生每学期缴学杂费初小0.6元,高小
              0.9元;1954~1955年,初小1.2元,高小1.5元。1960年,按省人委规定毕节专区调整公办小学

              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缴学杂费县城1.5元,区乡1.1元,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1989
              年8月,根据“义务教育法”,全地区小学只收杂费不收学费,每生每学期缴费标准:毕节城区
              初小5元,高小6元;各县城关初小4元,高小5元:农村初小3元,高小4元。盲聋哑特殊教育学

              校比照此标准执行。1994年6月,规定每生每学期统缴杂费标准:毕节市城区初小10元,高小12
              元:各县城区初小8元,高小10元;镇所在地初小5元,高小8元,乡村初小4元,高小6元。

                   3.中学教育收费。民国时期公私立中学收取学杂费,对贫困学生实行减免,公立中学设有公
              费、免费学额。1951年起,按省统一规定,每生每学期缴学杂费高中2元,初中1.6元。1957年9

              月起,高中生3.6元,初中生属地县所在地的2.6元,农村中学2.3元。1960年4月调为,县城中学
              高中3.2元,初中2.6元;农村中学高中2.6元,初中2.4元。1963年规定,县城中学高中1.4元,初

              中1.2元;农村中学高中2元,初中1.6元。1989年9月调整中学收费标准,初中属义务教育,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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