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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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经济综合管理
手术费 1964年4月,毕节专署批转物价委员会、卫生局《关于毕节医院医疗收费标准的报
告》,对毕节专区医院治疗手术费作出规定,包括:胸部外科手术15种,腹部外科手术18种,
骨外科31种,普通外科21种,脑外科4种,妇产科26种,其他手术74种。1991年9月15日对一些
项目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含脑外科9种,胸外科11种,腹部外科10科,泌尿科7种,普通外科8
种,烧伤整形8种,妇产科9种,口腔颌面外科7种,眼科9种,耳、鼻、喉科3种。按省1991年9
月的规定,局部麻醉每次2~3元,基础麻醉每次3元,吸入麻醉4元,针刺麻醉3元,复合静脉麻
醉8元,脊髓麻醉3元。
住院费 1952~1954年,全专区内每人每天床位费(普通病床)0.2~0.3元。1957~1963年
毕节城关的医院每人每日床位费0.55元。1964年4月规定,专区医院床位费0.4元。1965年12月15
日起,每人每天,正规病床地级医院0.4元,县级医院0.3元;简易病床地级医院0.15元,县级医
院0.10元。1983年1月调整为每人每天:地级医院0.7元,县级医院0.6元,区级医院0.5元。1984
年省卫生厅规定,地级医院0.4元,县级医院0.3元。县以下医院不超过县级医院的标准。1988年
4月1日调整为,地级医院2.5元,县级医院(含全民所有制的乡卫生院)2元。1991年9月1日规
定,区级医院降为每人每天1元。1992年6月,地区物价局调整地属3家医院老干病房收费标准,
每人每天,地区医院2人间5.5元,3人间4元;中医院、科技医院,单人间5.5元,2人间4元。
三 行政性收费
工商管理收费 1951年12月22日,专署对工商登记费作出规定:小商店、小作坊等业主核
收费额不足10万元(旧币,下同)的按10万元缴纳;较大企业资本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1/
2000核收。摊贩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核收。遗失补领证照,公私商店3000元,摊贩5000元;
其他合并经营或更换登记,公私商店2万元,摊贩5000元。1988年3月规定:企业登记(含发营
业执照)每户,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50元,中型40元,小型30元。50人以下的每户20元;有进
出口任务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每份20元;设在县市内外的厂场、分店每户5元;个体工商企业变
更登记2元。根据国家工商局5月30日通知,毕节地区工商企业登记收费20元,换发营业执照收
费20元;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每户10元,补发营业执照10元,办理营业执照副本每本3元。1989年
1月,根据上级规定,开业登记收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按1/1000收费;超过1亿
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计收。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
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科技团体,收开业登记费300元,建筑企业50元。外商投资企业照此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费100元,不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收费100元。增加注
册资金按开业登记比例收取。年度检验费50元,补换证照每份50元,办理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
工本费10元。
公安收费 1.办理证照费。(1)外国人、外籍华人办理签证,1次签证50元,2次80元,1
年内多次签证每次200元,1、2次签证延期每次25元。团体签证每人40元,团体签证分离每人30
元,改变签证种类每人30元。(2)申请入境手续费每次1元,办理出入境护照每本15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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