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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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2)片租。1963年1月,毕节地区执行省文化局的规定,电影片租价标准为:每部故事
              片,计划内25元,临时租放50元,纪录片计划内15元,临时租放20元。无电影院的城镇,故事

              片计划内20元,临时租放40元。纪录片计划内10元,临时租放20元;每部专场片计划内3元,临
              时租放5元。工矿区租放每部故事片计划内20元,临时租放30元;纪录片每部计划内10元,临

              时租放20元:专场片计划内3元,临时租放5元。1963年7月,除16毫米影片在农村放映点、县、
              区、工矿区放映片租不持平外,其余分别与原租价降5~10元。1960年,国家免征电影文化娱乐

              税,全专区片租相应降低20%~50%。1967年9月片租费一律按计划标准执行。1977年1月提高片
              租。故事片,各县县城计划内80元,临时价100元;长纪录片一律40元,短片均为3元。1980年
              后,16毫米宽银幕影片,各县县城每部75元,临时租放45元,农村放映每部6元。1980年9月决

              定,35毫米立体影片每部180元,35毫米移动立体影片,按内供影片租每部240元。1992年5月恢
              复计划价和临时价,35毫米长故事片毕节城区计划价每部40元,临时租放60元,县、镇所在地

              较低。
                   2.戏剧票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艺术表演收费,由表演团体自定标准。1960年,毕
              节地区规定戏剧票价每张0.25元。1979年3月,地区调整戏剧票价,分甲乙两类,前、中、后三

              种。省级艺术团体来地区所在地演出:甲类,前座0.4元,中座0.3元,后座0.2元;乙类前座0.3
              元,中座0.25元,后座0.2元。到县城演出不分甲乙类,前座0.3元,后座0.25元,地级艺术团体

              在地、县所在地县演出,执行省级艺术团体来地县演出的票价。省地艺术团体到本地区农村演
              出,根据情况决定收费标准或不收费。外邀剧团或著名演员来本地演出,要价按省文化局决定

              执行。


                                                  二 医疗服务收费



                   清代至民国时期,有个体中医行医,诊治费由医生自定。民国31年(1942)各县先后建立

              县属医院,收费按国民政府规定执行。1949年后,公立医院收费为以收抵支,不谋盈利。
                   门诊费    1957~1963年,毕节城关医院挂号费初诊0.1元,复诊0.05元。1964年增加急诊0.15

              元,出诊0.3元,健康复查每次成人0.5元,儿童0.2元;产前产后检查0.1元。1965年11月规定,
              每人每次挂号费,专区医院0.1元,县医院0.1元;复诊费专区医院0.1元,县医院0.08元。取消急
              诊和出诊。1991年调整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挂号费初诊、复诊每人每次地县级医院0.2元,

              区级医院0.15元。出诊费、地段出诊1.5元,地段外出诊2元。健康检查每次成人1.5元,儿童0.8
              元。婚检1.5元。专家门诊,正副主任医生诊断每人每次1.5元。

                   治疗费 1957~1963年,毕节城关每人每次肌注0.05元,静脉注射0.07元。1964年7月,毕节
              专署物价委员会、卫生局《关于毕节医院收费标准的报告》,对90种化验项目,23种X光检查项

              目,24种理疗项目,58种其他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1991年9月15日省制发《贵州
              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毕节地区遵照执行。
                   检查费 1991年9月15日后,全地区按照省制发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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