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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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经济综合管理
3人间1.7元,6人间1.2元:公安处招待所3人间1.7元;毕节军军分区招待所3人间1.5元;地区供
销社招待所3人间1.7元,5人间1.5元,12人间1.2元。1974年11月,规定招待所客饭每人每天0.9
元,粮票1斤;会议伙食每人每天粮票1斤,就餐费1.2元。1984年调整洪家山招待所客饭标准,
早餐0.2元,中晚餐各0.6元。粮票1斤。1992年,全地区饮食业放开经营,招待所餐饮收费由业
主自定。
2.理发收费。1956年10月前,政府未对理发业规定统一收费标准。1956年11月,毕节县商业
局制定合作理发价格:男宾剪发皂水洗0.15元,药水洗0.2元,烫发1元,剃光头0.12元;女宾洗
头吹干长发0.35元,短发0.3元,烫发2元;修面、吹风各0.1元;8岁以下儿童剪发0.12元,剃光
头0.1元;1958年男宾理发收费,毕节、赫章、威宁、织金、金沙0.2元,大方0.16元,黔西、纳
雍0.15元。毕节城关1961~1962年0.25元,1963年0.23元,1964年0.3元,是年,金沙、织金、赫
章0.2元,威宁0.25元,黔西0.15元。1980年6月,毕节县物价调整理发价格:男宾理发0.25元,
剃光头0.15元;女宾剪发0.2元,洗头0.25元,吹风0.1元;剃胎头0.2元。擦油、修面、染发、烫
发另行收费。1986年调为:男宾理发0.35元,女宾剪发0.2元,洗长发0.25元,电烫2.1元。增加
项目另行收费。1988年11月调为:男宾理发包括理、洗、修、吹、擦1元,只理、修、洗0.8元,
剃光头0.7元;女宾剪、洗、吹、擦1元。1992年规定:男女全套理发1.5元,童孩理发1元。单项
收费标准:男宾理发洗头修面1.2元,剃光头0.8元,洗头0.5元,擦油、吹风0.6元,洗眼0.4元,
按摩0.4元;女宾洗头0.6元,吹风0.6元,做花2元:染发不分男女4.5元。当年理发业实行开放经
营,收费标准由企业自定。1994年,毕节县合作理发店调整收费标准,男女全套理发2元,男女
染发6元;理发上发胶2.5元,染发上发胶4元;女宾做花2.5元,男宾按摩4元,剃光头2元,其他
项目也相应增加收费。
3.服装加工收费。民国31年(1942)威宁县加工服装收费标准以每件计:华达呢大衣15元
(法币,下同),羊皮大衣80元,皮大衣100元,棉大衣60元,单大衣30元;毛呢西装100元,
制服160元,卡机制服40元,棉军服30元;绸衬衣60元,布西服15元,西皮绸西服60元,绸面
棉衣100元,布面棉衣60元,绸面衬线夹衫25元,布面夹衫50元,皮背心20元,棉背心30元,
汗背心20元,西装短裤12元,棉马裤30元,棉裤20元,衣连裤25元,司机裤20元,绸面棉旗袍
60元,布面棉旗袍45元,女短棉衣30元,女短夹衣20元,女短单衫15元;上门工每日12元。
1950~56年,服装加工价由业主自定。1957年,毕节制定城关服装加工收费标准,不分男女、
全套单衣0.9元,上装0.55元,下装0.35元;棉衣1.8元,上装1.05元,下装0.75元:男式衬衣每件
0.5元,女式衬衣0.55元。1960年单衣加工价提为1.15元,上装0.7元,下装0.45元。1964年,专署
物价委员会调整全专区服装加工价格,但实际收费各县不尽相同,以每件为单位计价,布中山
服威宁0.8元,大方、黔西0.6元,全专区平均0.7元;男女西裤纳雍0.6元,黔西0.3元,平均0.45
元:夹克威宁1.04元,织金0.7元,平均0.85元;女上装赫章1.5元,毕节0.75元,平均0.95元;男
衬衣纳雍0.65元,大方0.45元,平均0.55元;女衬衣威宁0.65元,大方0.45元,平均0.53元。布棉
衣类中山装赫章2元,金沙1.31元,平均1.53元:女上装赫章2.8元,黔西0.96元,平均1.65元;男
女西裤赫章1.4元,黔西0.86元,平均1.09元;短大衣赫章2.8元,黔西1.51元,平均1.9元。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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