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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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排放污染物超标
                    类别           污染物名称                         A级超标收费价         B级超标收费价            B级起征费
                                                  分界依据
                                    pH值             5000            0.25            0.05            1000

                                   色 度             100000           0.14            0.04            10000

                                   悬浮物             800000           0.03            0.01            10000

                                 生化需氧量              30000           0.18            0.05            3900

                                 化学需氧量              20000           0.18            0.05            2600
                   第二类
                                   石油类              25000            0.2            0.06            3500

                                  动植物油              25000           0.12            0.04            2000
                                   挥发酚             250000           0.06            O.03            7500

                                   氰化物             250000           0.07            0.04            7500

                                   硫化物             250000           0.05            0.02            7500



                   公路管理收费 1.汽车养路费。民国23年(1934)清毕公路建成,毕节始通汽车。每年每

              车征收车辆通行费45元(法币,下同)。民国26年(1937),客车每7个客位为1计收单位,每
              千米收0.05元,货车每千米0.12元,空车不收。28年每吨千米征收0.06元,军车减半。民国37年
              (1948)7月调为每吨千米1.13万元,是年8月~次年4月调整14次,由0.095元(金圆券)调到

              1800元。后改征银元,每吨千米2分。1950年大型货车按吨位计,每月缴纳大米120~400市斤。
              小型汽车每辆每月60~200市斤。1951年规定,按月缴费者,每吨每月30元(旧币),按次缴

              费者,每吨千米358元;客运每客每千米35.9元。不缴者按1~5倍罚款。1953年10月,养路费统
              一为按运费的5%、8%按月征收。1961年,各县将公路养路费和过渡费合并征收。运输企业车

              辆收运费总收入的7.14%;其他车辆每吨每月55元,机关、学校、人民团体汽车减半,偶有载
              运货物,每次吨千米收0.05元。1964年,运输企业车辆征运费的10%;其他运输车辆按月吨85

              元缴纳,机关团体、学校车辆减半即42.5元。1966年征运费的12.5%。1973年规定,特种车,新
              购过境车、按实际行程每吨千米0.03元计征。1979年,征收标准恢复为10%,其他车辆每月70
              元。1981年又征收总运价12.5%。1985年10月,调为运输企业车辆征运价的15%,其他车辆每

              月每吨105元。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建设的专用工程车,按每月吨征收标准的20%征收21元;小
              型柴油汽车、重型车辆、特种车征收20元,县以上党政机关、学校(不含企业单位和私人兴办

              的各类学校)、人民团体等由财政拨款开支的车辆、交通部门、政法部门专用车,经省交通厅
              核准后免征养路费。采用不正当手段漏缴或不缴养路费的,除追缴所欠费额外,处以欠缴款的
              50%~100%的罚款。

                   2.畜力车、拖拉机养路费。1950年开始征收畜力车养路费,每月每车,单套缴大米20市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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