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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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经济综合管理


            双套30斤,多套40斤。1951年改缴人民币,单套每月1万元(旧币),双套1.5万元,3套2万元。
            牛车单套0.6万元,双套0.9万元,3套1.2万元。1960年调为马车每月单套1.6元,双套2.2元,3套

            2.8元,牛车减半征收。1963年征拖拉机养路费,按功率每20匹马力折1吨计征,征费率与汽车
            相同。1976年规定,农业部门的拖拉机按月吨34元征收。1983年3月,按省规定,畜力车每月单

            套2元,双套3元,多套4元;拖拉机月吨42.5元,农业部门的按运费总额的7.6%征收。1984年按
            中央规定实行包干缴纳制,小型拖拉机每月吨25.5元,大型拖拉机月吨42.5元。1986年1月,根

            据省规定,非农用拖拉机,小型的(20匹马力以下),每月每吨征收63元,实行包干缴费的收
            32元;大型(20匹马力以上)每月吨73元,实行包干缴费的收44元;老、少、边、穷县小型拖
            拉机每月吨53元,包干缴纳的25元。农用拖拉机营运货物,小型的每月吨32元,包干缴纳的22

            元;大、中型的每月吨42元,包干缴纳的29元;老、少、边、穷县,小型的每月吨21元,包干
            缴纳的15元,大、中型的每月吨32元,包干缴纳的22元。

                 3.管理费。1951年11月,毕节地区群众运输站成立,按省规定,向货主及承运方各收取运
            费总额的0.1%的管理费(人力背挑不提管理费),1952年10月省规定,按承运货物的品种收取
            管理费:一等品1.6%,二等品1.2%,三等品0.8%。运输粮盐提取0.5%。1954年规定,群众运输

            的货主方、承运方都向管理机关缴纳服务、管理费、费率各为运费总额的1%。1964年,将服务
            费、管理费合并为管理费,费率为运价的2.5%~3%,由承运方单方缴纳。1982年开征汽车运输

            管理费,按运费总额,大型客货车征1%;两吨以下的小型汽车、拖拉机征1.5%:人畜力车、搬
            运装卸,征2.5%。1988年,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为运输总额的1%,按此标准,客运按座位定产

            值征1%;大货车、新车每吨每月12元,旧车10元;3吨以下汽车每月吨15元,柴油车15元;脚
            踏三轮每辆每月4元。按年征收,马车单套24元,多套30元;人力板车单位50元,个体车每车

            30元;小盘式拖拉机每辆70元;二七、三五型拖拉机每车90元。修理行业分类别定产征收,费
            率1%。
                 4.车辆购置附加费。1985年5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凡购置使用国内生产和组装的

            车辆,按实际销售的10%征收购置费;购置使用国外进口车辆,按增值税后的组合价格的15%征
            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没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不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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