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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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商业 贸易 金融业
续表
农村信用 农村信用 农村信用 农村信用
银行各项 银行各项 银行各项 银行各项
年度 社存款 社贷款 年度 社存款 社贷款
存款余额 贷款余额 存款余额 贷款余额
余额 余额 余额 余额
1979 12042 3644 17251 2338 2010 5509225 1615866 2825161 1097376
1980 12464 2900 19173 2824 2011 6243362 2011262 3500102 1348800
第六节 集体与民间金融活动
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活动 1952年,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动员农民自愿入股集资组织信用
社以互相调剂余缺,打击高利贷,解决农村贫困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1953年,开始
吸收农村中的闲散资金,逐步开办农民个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业务,同时向入股社员中的贫
下中农发放生产、生活贷款。1956年,信用社向社员发放生产、生活贷款。1966~1976年“文
化大革命”中,主要发放社员口粮贷款。1972年后发放部分社、队及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
1978年后,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扩大存款范围,采取以贷引存,以存定贷,扩股等措施,充实
资金实力,立足“三农”,向“三户”提供贷款支持。信用合作社吸存存款,除按规定向银行
缴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存款备付金外,其余充作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多余部分转存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由社员股金、存款组成,不足部分向银行贷款。1953年,农
村信用合作社员股金0.1万元,1957年90万元,1961~1983年,维持在250万元左右。1984年后发
展较快,2005年达1.41亿元。1983年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及费用主要由银行贷款支撑。
1983年后,逐步根据自身实力,按规定向国家银行取得贷款支持,信贷范围逐渐扩大。农村信
用合作社信贷,1996年前资金由农业银行统筹安排。1997年后,资金余缺由县联社统筹调度。
1963年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盈余社对入社社员兑现分红,以后分红中止,1983年后恢复入股社
员兑现分红制度。1958年,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办理农村存、贷款业务外,还代理银行发售活期
有奖储蓄。1994年后,开办代收、代付水电费、税费、代发工资等中间业务。2003年起,开办
通存通兑业务。2005年还开办信合卡业务。
城市信用社金融活动 1987年成立城市信用社,按省人民银行的批准办理:城镇集体企业
和私营企业存款、汇款、汇兑结算业务及个人生活贷款业务;办理城镇个人储蓄业务;代理人
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委托业务。城市信用社存
款执行国家统一利率,贷款业务允许在国家规定利率的20%内上下浮动,城市信用社按规定向国
家银行上缴存款准备金,城市信用社具有法人资格。6家城市信用社资金由股东集资,其分配原
则为:股息加分红之和为股金的15%~20%,股息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年终1月内付给。年终盈余
分配方案各社不尽相同。6家城市信用社建立后之后在国家紧缩银根,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
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