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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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金融监管在继续执行原金融监管内容的同时,依法
对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准入,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实施市场准入,对金融市场实
施监管。通过金融监管,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
环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安全,促进全区金融企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为民
众服务。2004年7月8日起,人行毕节中支履行的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移交中国银行监督
管理委员会毕节监管分局。
2.金融监管重心。根据上级安排和实际情况,每年各有不同。1985年8月,首次开展信贷
大检查,重点检查信贷政策的执行、资金投向、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1986年,专项稽核
支边贷款。以后,人行毕节中支对辖内金融机构每年均开展年检、季检、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稽
查。采取各金融机构自查和人民银行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通过检查、稽查,提出整改意见,处罚建议报告。1988~1994年,金融监管重点,主要是搞好
辖区金融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清理整顿辖区内金融市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深化金融
改革。人行毕节分行在积极贯彻规定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类金融活动的动向,通过深入调查研
究,采取向上级行和当地政府报告,清理整顿等措施,引导、规范非银行金融活动,促使其健
康发展,为经济服务。1989年,针对民间借贷利息偏高的情况,人行毕节分行向省行呈送《关
于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的讨论报告》;1990~1996年,清理整顿农村经济会、储金会、基金会
及非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规范要求。1994年,查处上海锌厂赫章分厂以月息2.5%高息为
诱饵,非法集资278.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1992年,对合格的金融企业逐级核发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5~2005年,区内金融监管重心主要是切实整顿金融秩序,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机构自身建设,明显提高金融企业管理水平,深化金融改革。1995
年4月~1996年10月,对金融机构采取自查、复查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金融企业重新
登记、编号,核实其业务范围、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填写金融机构营业许
可证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将年检合格机构在毕节日报上分期登报公
布。全地区参加年检机构551个,合格579个(新增机构58个),不合格30个。1997年起,针对
各商业银行及农村、城市信用社不良贷款数额大,达18.75亿元的情况,人行毕节分行把防范和
化解金融风险作为监管重心,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明确专人监管,直接监控。1998年,强化金融
市场管理,审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取消农行赫章纳雍县支行行长及妈姑营业所、
三塘营业所所长的任职资格。1999年,成立人行毕节中支金融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管工作。在
落实监管责任制基础上,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快速传递、风险评估分析、监管报告监管
体系,督促商业银行搞好内控制度建设,完善贷款审批制度,信贷风险制约制度;督促商业银
行搞好清产核资,分析不良贷款成因,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手段清收不良贷款。同时,建
立保全金融资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对出现高风险的农村、城市信用社建立高风险台账,采取
领导包社的方式化解风险;对人员少、业务少的农村信用社采取内撤外不撤的方法予以撤并,
撤换不称职的领导;对城市信用社中资不抵债的,成立化解风险领导小组,制定《化解城市
信用社支付风险预案和应急措施》,解决其支付困难,保一方金融平安。2000年,建立地区金
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