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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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商业 贸易 金融业
议制度》。2006年3月,原由货币发行科负责的现金业务反洗钱职能移交到会计财务科;2007年
10月,原由外汇管理科负责的外汇业务反洗钱职能移交到会计财务科。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开展了对中国农业银行毕
节地区分行的反洗钱检查;2006年,中心支行对中国工商银行毕节分行进行反洗钱检查并对单
位处以10万元罚款;2007年,中心支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
查并对高管进行约见谈话,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开展了反洗钱现场调查;2008年8月,对毕节市农村信用联社开展反洗钱检
查,并依据检查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对机构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3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
元罚款;2009年起,开始开展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考核评级工作。对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黔西县支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并对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分行作出20万元的
行政处罚。
2010年开展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织金县联社的反洗钱现场检
查。2011年9月向公安机关移送可疑交易一笔。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地区分行
实施了现场检查。
现金管理 1.单位现金管理。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执法机关,负责办理和检查有关现金管理。是年10月,毕节、
黔西、大方县支行对地县机关、学校、部队和国营粮食、盐业、贸易等公司推行保留3天日常
开支和30元以上开支必须实行支票结算的管理办法。此后,各县按规定对机关、学校、企业、
部队实行现金管理。受管理单位按规定编制现金出纳计划,按批准核定的保留额、现金收付计
划进行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1956年1月,人行毕节中支决定将农村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列为现金管理单位。1961年,受管理单位扩大到人民公社社队。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
中,现金管理松弛,超限额的单位增多。1977年11月,国务院重新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
决定》,全地区开展现金大检查。受查单位1.88万个,原核定现金限额124万元,检查时实有现
金159万元,超限额35万元。检查后重新核定限额为120万元。1978年后,对农村社队和社队企
业不再实行现金管理。1985年起,核定受管单位库存现金保留额限额为300元。1988年10月1日
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1994年,对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单位,结合行业特
点、单位性质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专业银行对万元以上提现,做到逐笔审批登记,对
支付大额现金应向人民银行报告备案。2001年起,现金管理重点由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
以防范和打击以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打击现金结算风险为主。
2.业务库现金管理。1950年,实行限额(保留额)管理。1952年1月起,以存款余额为基数
核定限额。核定毕节县限额不超过余额的8%,大方、黔西县10%,其余各县支行为20%。1957
年1月起,改为以历史现金支付基数确定,按人行省分行规定限额一般为3天。人行毕节中支核
定金沙、织金、纳雍、威宁、赫章县支行为5天。对区营业所的限额核定:设发行基金保管点
的为7天,未设发行基金保管点的为10天。超限额现金,设发行库或点的行处需于当日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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