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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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商业 贸易 金融业


            贷款支持,并按实际情况决定贷款期限,可分期归还,最长不超过2年。
                 (7)个体商业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民银行贷款扶持私营商业正当经营。

            1952年,对全专区1000多户私营工商业户贷款13万元。1953年起,对私营工商业户贷款只收不
            贷。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户经营资金有困难的零售商适当贷款支持。1956年起,停止对个体

            工商业户贷款。1980年,恢复个体工商户贷款。1990年,全地区集体、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344
            万元,1995年1358万元,2000年314万元,2005年319万元。

                 3.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79年~1984年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均约30万元。1984年
            后,建筑业发展很快,房地产开发也随之兴起,银行对城镇综合开发企业资金不足部分提供商
            品房贷款。1990年,全地区建筑企业及房地产贷款余额581万元,1995年1289万元、2000年达

            5387万元。2004年后,贷款开始逐年下降。2005年,全地区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391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 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简

            称支边贷款)及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简称开发贷款)。贷款余额从1982年的520万元上升至2011
            年的147.20亿元。
                 1.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国营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和

            技术改造投资资金由财政拨款,银行不予贷款。1979年,银行从单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扩大到
            固定资产贷款。是年首次对金沙长征电站发放固定资产贷款30万元。1984年,建行毕节中支开

            办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当年发放302万元支持毕节、黔西化肥厂节能改造。1985年起,根据国
            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

            定》,全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面推行拨改贷,由过去财政拨款无偿使用改为银行贷款有
            偿使用,拨改贷资金由各级财政拨给建设银行,由经办行与基本建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在项

            目建成投产后逐年收回贷款。1995年后,企业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和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除必须
            符合《贷款通则》和银行贷款客户的资格条件外,其申请的项目还需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资金比例不得低于20%,配套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先进适用方能

            贷款。基本建设投资贷款余额,1984年302万元,至2005年已达19.86亿元;技术改造建设投资贷
            款从1979年的30万元,上升至1990年的9030万元,1995年技术改造投资贷款余额5733万元,2005

            年下降至149万元。
                 2.支边贷款、开发贷款。从1983年起.人民银行开办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
            山区、穷困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简称开发贷款)。是年

            银行贷出支边贷款183万元,以后逐年增加。1995年,发放支边贷款3735万元。1985年贷出开发
            贷款717万元,1995年贷出220万元。两项贷款均按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资金计划随建设项目

            订,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人民银行审定,委托专业银行代理发放,贷款期限一
            般1~3年,个别项目可延至5~7年。支边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月息3‰。贷款审批实行分级责任

            制。1987年前,由人民银行省分行集中管理。1987年后,审批权限适当下放,贷款总额在50万
            元以上的项目,由人行毕节中支做好评估论证工作,写出专项评估报告,报人行省分行审批;
            贷款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人行毕节中支在人行省分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内负责审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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