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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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包括工业、商业企业及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83年前,国营企业流动
              资金实行以定额为基础的计划管理体制,国营企业经常占用部分定额流动资金,根据各个不同

              时期的规定,分别由财政、金融供给,银行供给10%~20%;临时占用部分称超定额流动资金,
              由银行贷款支持。1983年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过去的财政所有和管理,改为财政所有,由

              人民银行管理。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贷款供应,银行按照计划和超计划程序规定发
              放贷款,并逐步改革流动资金管理体制。对工业企业按计划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劳的贷款

              政策;对商业企业按计划实行以销定贷的贷款政策。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后,授权各专业银行管理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
              行法》后,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商业银行按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规定和商业银行

              法规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给予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以市场为导向,以
              效益为目标,按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给予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实行担保、抵

              押。贷款人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银行的信贷
              政策外,还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资金使用合理,拥有法定资本,有不少于
              正常流动资金需要量30%的营运资金。流动资金贷款,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临时贷款、

              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种类。流动资金贷款包括经国家权力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
              商户、其他经济组织等维护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紧缺资金。

                   1.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发放的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国营工业贷款,物资供销贷款和集
              体工业贷款。贷款余额从1950年的0.4万元,上升到2005年的15.22亿元。

                   (1)国营工业贷款。1951~1957年,国营工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供应,银行发放超定额
              流动资金,全专区共计93.2万元。1958年,实行额定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分别供应的制度,银

              行参与比例为20%。为支持工业大跃进,保证“钢铁元帅”资金的需要,银行层层下放贷款计划
              和审批权限,扩大贷款范围和贷款额度。一些企业还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进行计划外基本建设,
              职工福利支出,填补亏损和超交税利等财政性支出,致使当年工业贷款余额高达1110万元。

              1959年,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制度,即全额信贷。是年8月,根据国务院、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清理收回挪用银行贷款的指示》,毕节地、县政府成立由商业、工业、财

              政、银行组成的流动资金清理办公室开展清理工作。清理收回1958~1959年企业挪用资金2135
              万元。1960年,银行执行人民银行总行拟定“关于流动资金和财政资金分口管理,放款要有计
              划,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建立贷款审批制度。毕节专区规定:所有企业必须按时

              向开户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和季度借款计划,各县支行负责审查并向中心支行汇编
              年、季贷款计划,报经省分行审批下达后,再逐级逐户落实到企业。在计划执行中坚持贷前调

              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和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规定。是年7月,地区人行会同地区财
              政局,工业局核定各县国营工业定额流动资金425.5万元。1961年7月起,全专区国营工业企业定

              额流动资金供应办法改为80%由财政拨给企业作企业自有资金,20%为定额贷款,已贷出的定额
              贷款按1961年账面额数转作企业自有资金。超定额贷款仍由银行供应,但对超定额积压物资占
              用的贷款,由企业订出处理计划,逐步收回贷款。是年,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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