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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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亏损企业不贷款。1972年末,全地区贷款余额98.7万元。1973年,支持小铁厂、小煤窑、小
农机、小化肥、小水泥厂的发展,发放城镇集体工业无息贷款30万元,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2
年。1979年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待业人员兴办集体企业开户、贷款暂行规定》,
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开办并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有一定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可在银行开户。对在银行开户的集体工业企业,凡是产品对路、质量好、有
盈利,但由于原材料到货出现周转资金困难者,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也可申请添置部
分设备贷款。是时毕节地区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方针,集体工业发展很快,地、县银行
按照集体企业贷款有关规定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集体工业企业。1988
年底,全地区集体工业企业贷款余额1624万元。1995年后,集体工业贷款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和
《贷款通则》申请贷款。2000年,全地区城镇集体工业贷款余额2374万元。2005年底,城镇集
体工业贷款余额2108万元。
2.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社、外贸贷款,集体商业贷款和个体商
业贷款。贷款余额从1950年的0.5万元,上升至2005年的20.11亿元。
(1)国营商业贷款。1953年前,国营商业贸易公司的收付,实行中央贸易金库制度。1953
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部《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人行毕节支行首先与毕节百
货公司建立信贷关系,开办定额放款业务。双方协议;百货公司分批贷款每笔金额不得少于500
元,分批偿还每笔不得少于1000元,贷款期限按单位商品平均周转期计算。是年,贷款余额36.8
万元。以后,人行毕节支行与国营商业企业陆续建立信贷关系。银行对商业贷款分定额放款,
季节性放款、结算放款、大修理放款、临时放款。1956年10月起,人行毕节中支将部分国营商
业企业的信贷下放到县支行办理。1958年4月1日起,国营商业企业与人行毕节中支的信贷关系
全部转移到各县支行。1953~1958年,银行不仅贷款支持商业业务发展,还支持商业兴办商办
工厂10多个。1957年底,全专区国营商业贷款余额1690万元。1958年,银行对收购工农业产品
资金不受计划限制,充分供应。商业放款违反物资保证原则,搞存贷合一,进货贷款,销货还
款;推行四联单结算凭证,由收购员随身携带,就地收购,就地签发结算凭证,自下而上办
理贷款手续。是年底,全专区商业贷款余额增至1.19亿元。出现赊销、预付货款和指山买树、
指河买鱼等收购行为贷款,给国家资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1961年,全专区银行协助商业部门
开展清物资、清资金、清账务工作。1962年、1964年,两次报请省人行、省商业厅批准,拨专
款核销全专区商业系统各公司、厂、场损失2124万元,相应银行收回贷款。同时,取消存贷合
一,实行存贷分户管理。1965年,国营商业贷款余额2482万元。商业信贷资金使用逐渐趋于正
常。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恢复存贷合一做法。1974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商业
部《商业贷款办法》,银行对商业企业贷款分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大修理
贷款。银行对地区商业二级站和批发企业按进货计划,对零售企业按商品库存计划掌握贷款。
超计划及零售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只要办理追加手续,亦可暂时贷款。其间,由于企业自编进
货计划宽打窄用,加上企业盲目进货,商品积压,贷款不断上升。1975年末余额达3645万元。
1976年后,银行协助企业清理有问题商品和资金,帮助企业健全商品采购和财务管理制度,改
1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