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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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1957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国务
院规定的粮、棉、油等12种主要农副产品及省确定的吴萸、天麻、银耳等12种中药材和生漆、
五倍子、棕片的采购,充分供应资金,不受贷款计划限制。1958年,供销社贷款按商业贷款办
法办理。1963年,将商品流转贷款分为工业品供应贷款和农副产品贷款两个账户,供应贷款按
计划执行。收购一、二类农副产品超计划时,在来不及追加的情况下,允许边报边贷。1974
年,银行对供销社贷款分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1979年,供销
社贷款划归农业银行办理。1981~1982年,全地区基层供销社,享受中央、省规定的定额内贷
款低息照顾。1982年,全地区供销社开展清理商品、清理资金工作。银行对供销社清理出有问
题商品、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对按计划处理的不加罚息,不按计划处理的按逾期贷款、积压商
品占用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分别加收20%、30%、50%的罚息。1984年,农行毕节中支与地区供
销社在纳雍县维新区供销社进行改进供销社贷款办法试点。实行以销定贷,择优扶持的信贷原
则,并在全地区推广。1985年四季度起,对收购农副产品贷款实行专项管理。计划内收购的按
实际需要供应资金;超计划收购的按批准收购量及银行资金情况供应;收购一般农副产品,按
以销定贷原则和资金情况掌握供应;对限制生产的农副产品收购,则限制其资金供应。各县人
行发放烤烟收购款贷款采用下贷上转办法。贷款直接上划人行省分行,及时供应烤烟收购资金
以防止打白条收购烤烟。烟叶收购业务从供销社划出后,供销社贷款与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相同。2005年,全地区农副产品收购贷款18.97亿元。
(4)外贸贷款。1959年前,外贸商品收购资金基本上由外贸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解决,贷
款很少。1961,地区外贸局成立后,人行毕节中支每年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物资出口计划,按
收购季节分别发放商业流转贷款、季节性贷款和临时性贷款。贷款按国营商业贷款办法办理。
1989年,中国银行毕节支行成立后,外贸贷款由中国银行毕节支行贷款支持。1998年后,外贸
企业经营不景气,所需贷款逐年减少。
(5)外汇贷款。1989年12月,中国银行毕节支行向毕节卷烟厂发放首次利用外汇贷款100万美
元,购进德国普托洛斯卷接机组。1992年12月,给予毕节卷烟厂外汇贷款132万美元,以后中国银行
毕节支行分7次向该厂发放1278万美元外汇贷款。1988年起,农行毕节地区分行向大方、纳雍、织金
县发放世界银行贷款支持畜牧业、林业生产。2004年,外币贷款余额235万元。2005年收回。
(6)集体商业贷款。1953年前,银行对集体经营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原则上不贷款,
只有在节假日供应和进货集中,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才适当给予临时短期小额贷款。在发放
贷款时,必须经归口领导的国营公司提出贷款意见,并作经济担保,银行才予审查贷款。全专
区集体商业贷款每年在10万元以内。1958年,银行停止对集体商业发放贷款。1962年,银行恢
复对合作商店贷款,贷款仍按以往采取方式办理;对合作小组,饮食服务行业不予贷款,对明
集体暗单干的合作商店,不发放新贷,收回旧贷。1979年后,贯彻扶持集体商业政策,凡经县
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的集体企业,允许在银行开立账户。在节日和集中进货困难时,经申请,银行给予商品流转
贷款支持。对集体饮食、服务、修理行业,还给予其购置营业用的简单设备、工具一次性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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