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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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商业 贸易 金融业
民国30年(1941)后,以实物方式征收田赋,以稻谷为折征标准。规定赋税1元折征稻谷2斗,
产稻不丰或不产稻的地方,可搭征苞谷或回征法币,每市斗征法币6元。民国31年(1942)起,
一律征收粮食。赋额1元折征3斗,次年折征4斗。民国34~37年(1945~1948),第四行政区实
征粮食39.82万石,威宁县全收苞谷,赫章县收15%的苞谷,其余县为稻谷。2.稻谷。积谷由地
方政府施行,采用派募方式筹集,主要在富户中募集。民国25年(1936),中央政府通令积谷
按当地总人口计算,规定每人积3个月粮食以救灾荒。原各地之义仓,社仓统改称积谷仓,由政
府管理使用。民国32年(1943),将积谷募集改为随赋额带征,每赋额1元附征积谷1斗。贷放
积谷按月计息,借谷1石加收月息谷1升。民国36年(1947),积谷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移交时
清理历年积欠。9县实存积谷6.86万石,贷出尚未收回的893.61万石,挪用347.89万石,出现有仓
无谷、谷仓两无情况,积谷实际变成乡、保长中饱私囊的财源。3.军粮征购。除募集积谷外,还
以摊派方式借购、征购军需粮米。民国30~37年(1941~1948),军粮从半购借、半征半借到
全部征借,第四行政区共实征军粮66.78万石。4.公粮征收。民国末期,开征县级公粮,乡镇级
公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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