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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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自由发展,行业之间的关系,由商业行会调解,商品价格由行业行会协商议定或自行定价。
                   粮油贸易 明代永乐十二年(1414),贵州设督粮道,管理全省粮政。土司辖地,由土司

              自设管理钱粮的官员;卫所辖区的粮食征收管理实行粮长制,规定交纳赋税1万石,划为一区,
              由卫所指派辖区内土地多、威望高的1人担任粮长,负责粮食征收解送。

                   清代康熙年间改督粮道为粮驿贵道。康熙三年(1664),大定府设“粮房”负责征收田
              赋。康熙二十六年(1687)改称“户房”。各州设仓大使、副使各1员,县设库大使、副使各1

              人,负责管理粮务。
                   百货经营 最早销售百货为本地家庭手工制作的布鞋、布钉鞋、皮钉鞋、土纸。清光绪
              后,省商业行业组织(会馆)逐渐向府县渗透,毕节市场出现外省人开设的京、苏、川、广杂

              货铺。1840年鸦片战争后,洋货大量进入,毕节开始销售锑质器皿、暖水瓶、肥皂、电筒、火
              柴等日用工业品。据民国初年毕节、大定县调查,两地市场销售洋货达560种之多。以后,上

              海、广州、武汉、重庆等地生产的日用百货逐渐输入毕节市场,本地商人开设的百货商店也开
              始出现。
                   五金经营 经营五金商品较早,以矿产品为主。清雍正乾隆年间输出的矿产品有产于威宁

              陈家沟、铜川河、哈喇河的铜,产于大定兴发、水城福集、威宁妈姑和柞子厂的铅,产于威宁
              的铝。五金制造工业品交易较晚。清乾隆后,外地艺人进入,铸造打制的铜铁器镰刀、斧头、

              锄头在市场交易。清光绪后洋钉、洋铲等逐步进入市场,以简单生产生活用品居多。外来产品
              由私商贩卖,本地产品多由匠人自产自销。

                   食盐经营 南宋时期,朝廷制定盐马贸易法,派市马司到威宁、毕节一带用盐换马,规定
              一匹马换盐400千克。明洪武三年(1370)始,实行纳米中盐政策,“令商人输粟于边,给予盐

              引,令其赶场支盐自行贩运,谓之开中”。洪武二十四年(1391)朝廷更定毕节、赤水、层台
              卫盐法。纳米2斗者给淮、浙盐100千克,纳米2斗计5升者给川盐100千克。景泰三年(1452),
              实行不同产地的盐和同一产地的“上、下井盐”按规定比例,搭配折换为米。万历年间,推行

              纲法,规定只有政府批准的盐商,才有食盐运销的权利。食盐运销初步形成产盐有定场、销盐
              有定地、运盐有定商的管理方式。清代乾隆年间,清政府把运入贵州的川盐划分仁(怀)、綦

              (江)、涪(陵)、永(宁)盐岸。食盐调进实行“专商行岸制”。除威宁、水城县为川滇盐
              合销区外,其余地方为川盐销区。道光年间实行票法,规定不论何人,交税后,取得盐票,即
              允许运销食盐。故往来毕节蜀商日增,瓢儿井、大关发展成为贵州西部食盐转运中心,运盐人

              员络绎不绝,盐业市场十分兴旺。同治年间,实行纲法。光绪三年(1877),四川总督丁宝桢
              改革对贵州的盐政,在盐产地自流井设官运局,专管黔盐运销。运黔食盐实行官督、商运、

              商销制度,招商认购认销。按划分供应区人口每人每天食三钱盐计算,规定各岸运销量。盐
              税由入黔口岸的盐务分局一次性征收,省内各地关卡不得重征税。

                   粮食征购 明代,大部分地方为彝族土司所治,所产粮食,除耕者自食外,其余悉数入土
              司仓库。土司依朝廷赋额总纳于朝廷,或交纳实物,或以粮食为定额折银及钱钞抵纳。前者称
              本色米,后者称折色米。分夏、秋两季交纳,夏纳荞麦等杂粮,秋纳谷(米)。据嘉靖《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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