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P. 139
第十八篇 商业 贸易 金融业
州通志》记载,贵州宣慰司额定岁纳夏粮32石,秋粮纳谷8546石。万历年间,推行一条鞭法,
将徭役归并,折银征收,初米麦1石折银2钱5分,崇祯十年(1637),按每石粮食折银八钱征
收。卫、所辖区,除按规定征收屯粮、科粮外,置有赈田,收租谷积谷防患。万历二十六年
(1598),毕节头铺、河尾坝、后箐、海子铺、炒铁冲、烧缸箐、阿堆堡共置赈田115亩,年收
租各183石,建仓积谷。
清代,田赋改为1年1次交纳。交纳粮食或粮额折银均加征耗羡。康熙三十九年(1700),
大定全府征粮8277石,雍正至乾隆年间年征秋粮2.67万石,耗米3611石。道光至咸丰年间田赋完
纳额计粮2.15万石。所征秋粮米分储各镇协营,以供军粮。同时,提倡积谷防荒。大定府辖州、
县都建有常平仓、社仓、义仓。粮仓由当地官绅筹设,积谷采取春借秋还,每石取息1斗。康熙
二十八年(1689),诏谕“沿边诸郡官民输米,照各省捐纳之例,所捐谷米储仓以备赈济,春
夏借与乏食之民,秋收照数偿还”。康熙三十一年(1692),大定府辖储谷2.35万石。道光年间
储谷大增,道光二十八年(1848)储谷达11.51万石,其中大定府亲辖地1.14万石,黔西州3.02万
石,威宁州2.7万石,平远州3.37万石,毕节县社仓谷11.28万石。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商贸
供销合作商业 1935年,国民政府指令贵州省成立农村合作委员会,推行合作事业。1936
年,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将黔西、大定、水城、威宁、毕节列为第一批试点县,派员督导组建合
作社。最初以自然村为单位,强制农民组建信用预备社。入社社员交纳少许股金,选出理事、
监事和司库即可成立。是年,共组建农村信用预备社513个,入社社员1.98万人。1937年,预
备社改称信用社。民国27年(1938),省合作委员会驻县办事处改隶县政府称合作指导室,
组建信用合作社、普通合作社、专营合作社。民国39年(1941),各县建立县联社。民国31年
(1942),毕节、大定、黔西、金沙、织金、威宁、水城县共成立乡镇专营合作社20个,社员
885人,股金7334元;毕节、黔西两县共成立普通合作社108个,社员3392人,股金19.33万元。
民国33年(1944),省高等法院五分院、农民银行等单位组建消费合作社,有社员299人,股
金117.23万元。至民国35年(1946),全专区有9个县联社,35个县专营合作社,138个乡镇专
营社,716个普通合作社,共有社员6.65万人。以后,未发展合作社,原有社逐渐有名无实。
县合作社联合社、乡(镇)合作社,堡(村)合作社内设理事会、监事会,表面上经选举产生
社长、司库等人员,但实际上多为联保主任、保甲长和绅士把持。县联社领导和办事员由县长
指派。
信用合作社经营存贷款;普通合作社以经营食盐为主,兼营百货,农副土特产品;各县联
社为批发机构,负责配送所属乡、镇合作社所需食盐,基层合作社销售食盐以保甲户口为据,
按县联社发给的购盐折供应。民国31年(1942),实行食盐专卖,承销食盐的合作社设立专卖
部,摊贩零售和保甲分发食盐后要到合作社专卖部备案。民国33年(1944),专卖销售取消。
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