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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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 民族 宗教
1999年起,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向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转变。毕节地区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以下享受奖励和优惠待遇:1.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
100~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2.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
资;3.独生子女入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
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4.有条件的单位、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医
疗费并免收9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除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
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
民或者是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一方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
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
聘用1年以上的合同工,由用工单位承担;丧偶后没再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单位全部承担;夫
妻一方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部承担;夫妻一方被判刑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部
承担。已婚妇女年龄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年满23周岁初婚妇
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
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享受规定假期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
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增至13天;晚育假:
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至12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增至
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
自手术之日起,可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期,其休假期按原规定办理。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
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农村义务工。各级政府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
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扶贫项目、资金、信息、技
术方面予以照顾,并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2001年12月,毕节地区制定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下称两户)实行优先优惠政
策:1.积极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政府支持和群众自愿原则,采用县级财政投入的计划生
育事业费、统筹费、社会抚养费和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办法,以及实行干部职工与独生子女户和
二女结扎户1+1结对帮扶方式,逐步建立两户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老有所养问题,消除群众实行
计划生育后顾之忧。2.乡镇政府免收两户乡统筹村提留费7年。3.劳动部门在组织劳务输出时,
优先照顾两户。4.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结合实施村村通、寨寨通工程,优先为两户开通广播电
视,减免有线电视费。5.计划生育部门免费为两户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给予两户子女急诊重病住
院适当补助;两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减收费20%;免费办理妇检证。6.公安部门对符
合条件要求农转非的两户,优先审批;司法部门对两户做好义务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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