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P. 168
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起,每年发给奖金20元,10年发完。如采取绝育措施从落实起,一次补发。其小孩可凭独生子
女证优先入托、入学和就医。农村分配口粮,对只有1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其孩子按成人分
口粮。国家招工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独生子女户。1979年8月,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暂行办
法》,毕节地区规定以下奖励政策:1.凡施行绝育手术的,凭医疗单位证明,由所在单位酌情给
受术者营养补助,农村社员10元左右,职工20元左右。夫妇双方都有工作的,由受术者所在单
位发给。受术者无工作的,由其对方所在单位发给。只生一个或两个孩子施行绝育手术的,营
养补助费可略高过以上标准。2.奖励只生1个孩子。婚后只生1个孩子,尚有生育条件,已落实有
效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的夫妇,经单位领导和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核实,发给独生子女
证,按下列规定发给儿童保健费或记保健工分。①职工和城镇居民,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4元。
双职工由女方单位发给;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无工作,由有工作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双方无工
作的城镇居民,暂由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②农村社员由所在生产队每月记保健工分。生产队
平均日工分值在0.5元以下记5个劳动日;日工分值在0.5~1元记4个劳动日;日工分值在1元以上
记3个劳动日。③独生子女保健费。父母采取绝育措施从落实之月起发给;采取其他节育措施从
子女满3周岁之月起发给。均发至子女满14周岁止。独生子女凭证优先入学、入托。农村只生1
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按成人分基本口粮。城市分配住房,优先照顾晚婚夫妇。每个家庭只有1个
子女者,按两个子女标准分配住房。按国家计划招生、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
子女,农村选派社员搞工副业时,也应照此精神办理。3.独生子女奖励。对1979年6月18日以前
已经实行一次性发放给奖金200元的,不再按《暂行办法》规定发给保健费和记保健工分。对已
经实行分年发奖20元的夫妇,从6月18日起,按《暂行办法》规定,改发儿童保健费和记保健工
分。尚未实行奖励的单位,从1979年1月1日起,根据本人申请,组织审查核实后,按《暂行办
法》规定,发给儿童保健费和记保健工分。
1980年3月,中共毕节地委规定:1.给予施行绝育措施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受术者一定营养补
助,农村社员10元左右或补贴适当的工分;职工10~20元从扣纳多子女费中解决,不足部分,
从福利费中开支。2.终身只生1个孩子,已落实有效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的夫妇和计划生育
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除表彰外,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3.独生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入托、入
学、招工、参军、住宅、医疗和保健检查的优先权。4.民政部门在发放救济粮款时,对积极实行
计划生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救济。
1980年5月15日,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制定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1.凡属下列情况
之一者,视为独生子女,孩子在18周岁以内的,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有生育能力夫妇
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因孩子死亡只有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2)一对夫妇生育1
个孩子后,因疾病等原因经医院证明不能再生育的。(3)再婚妇女其中一方只生育1个孩子,
再婚后保证不再生育的。(4)没有生育能力夫妇在《暂行办法》下达前,收养1个孩子,并持
有常住户口的。2.奖励独生子女。(1)发给每月4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记保健工分,直至孩子
年满14周岁。(2)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财政或福利费开支。(3)
招工、招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独生子女。(4)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
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