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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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 民族 宗教
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后的《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符合生育二孩的生育间隔
限制,并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
年内适用针对农村农民的二孩生育政策规定,但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
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农村农民生育政策的规定。
二 避孕节育政策
1965年,毕节专区在城乡开展避孕节育试点。1965年12月,毕节专署规定,凡施行节育手
术者,除伙食费由受术者自理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节育手术后,按规定给假休息,工资照
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民做节育手术的假期一般要减去其基本劳动日,对生活有困难的,也
可给予适当补助或组织群众互助。1966年3月,专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根据省指
示规定:凡作计划生育手续,除伙食费外,其他一切费用全部免收。免费款开支。享受公费医
疗的在公费医疗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及其亲属在劳保医疗费中开支;军队官兵、职员
和随军家属,在国防费中开支;其他群众,包括城乡居民和农民在计划生育专款中开支。1973
年5月,毕节地区规定,施行节育手术职工,手术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手术假
期:输卵管结扎20天,产后输卵管结扎63天;输精管结扎1~3天;放环1~3天;人工流产7~14
天;人工流产兼作输卵管结扎25~30天。1974年2月,根据国家通知,避孕药具实行免费供应。
1975年,根据1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并胎次间隔4~5年要求,通过说服教育,施行节育措施。
节育措施因人制宜,实行国家指导与本人自愿相结合,推行综合节育措施。因施行节育手术引
起并发症,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免费治疗。1979年,根据每对夫妇生育1个孩子最好,最多两个,
并间隔3年以上要求,动员群众施行节育手术,对于二胎和三胎以上怀孕的,在作通思想工作基
础上,采取补救措施。已超计划生育的人,动员夫妇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只有1个或两个孩子的
夫妇,因孩子死亡要求再生育的,可免费施行吻合手术。对不孕症要求生育的,给予治疗。确
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事故或并发症,卫生部门要给予治疗。是年9月24日,地区行署对作各种节
育手术休假作出规定:上环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1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环休息1天;输
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
天;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
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1980年,毕节地区规定避孕节育政策:1.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2.已有两
孩或两孩以上育龄妇女,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3.女方年龄在40岁以上,或者夫妇双方经医院检
查不适应做绝育手术,以及1975年7月以来采取节育措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育龄夫妇,可签订不育
合同,落实有效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4.已有1孩的育龄夫妇,可签订节育合同,经当地政
府批准后,才能生育第二孩。5.自愿只要1个孩子的夫妇,不要求施行结扎手术,可采取综合节
育措施,通过订立合同或公约等办法保证不生育第二个孩子。1981年,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
区行署规定,每对育龄夫妇,根据自愿选择原则,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已有孩子的育龄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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