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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妇,避孕措施失效发生计划外怀孕者,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对其不准再行生育,因多次补救
危及健康者,必须劝其接受技术指导,采取当前最安全、可靠、先进的绝育措施。
1983年12月,毕节地区制定执行以下节育政策:1.已有1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上节育环。2.已
有两个孩子或两个孩子以上的夫妇,女方年龄在40岁以下的,夫妇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女方年
龄在40岁以上的,上节育环。3.1979年1月1日以来,超生第三个孩子及第三个孩子以上的,女方
年龄超过40岁,只要在育龄期,夫妇一方要采取绝育措施。4.凡是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其中已有2个及2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5.施行绝育措施后,因手术
失败或其他原因再怀孕的,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动员另一方采取绝育措施。1984年,执行国家
和省的避孕节育政策。对已生两个和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应动员一方采取绝育措施。
1987年8月,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规定:1.未到法定婚龄已婚的,已有1个孩子,且
1983年以来又没有生育过的,女方要上节育环。2.已有两个孩子,处于生育旺盛夫妇,除避孕5
年以上证明有效的,夫妇一方要采取绝育措施;少数民族农民的绝育手术,可先从已有3个孩子
的夫妇做起。3.确实不适合上环和绝育的夫妇,要按照医生的指导,采用药物或用具避孕。对不
听节育手术指导的,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促使其落实措施。4.避孕失败怀孕的,要
坚决落实补救措施,并补作一项节育手术,对于怀孕第三个或以上孩子的、即要落实补救,又
要落实绝育措施,强行超生的,一要罚款,二要落实绝育措施,三要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5.对
来从事建筑、经商以及其他行业的外来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1988年12月6日,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拟发《关于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
例)工作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的意见》,作出以下节育技术政策规定:1.关于结扎时间和年龄界
限,除夫妻双方都患有禁忌证不宜做绝育手术者外,1984年1月1日以来已生二孩,女方年龄在
45周岁以下,夫妻一方必须落实绝育措施;1981年1月1日~1983年12月31日,生过二孩,女方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夫妻一方必须落实绝育措施;1981年1月1日以来,生过三孩及三孩以上,
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必须落实绝育措施。对生育计划外二孩和二孩以上的,一要落实绝
育措施,二要给予处罚;对生育计划内二孩的,只落实绝育措施,不作处罚。2.落实绝育措施起
点,对已生二孩及二孩以上的,必须以二孩落实绝育措施为起点,除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试
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三孩再落实绝育措施者外,其余一律实行二孩落实绝育措施。对不具生
二孩条件的,决不允许生二孩。
1998年7月24日起,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避孕节育技术政策规定:1.坚持避孕
为主,推行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夫妻,已生育1个小孩的,应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
的,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已婚育龄夫妇应定期接受孕
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检查服务。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
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己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3.施行节育手术的单
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安全和
健康。禁止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或恢复手术。4.节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确认。6.节育手术费用、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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