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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婚,农村青年适当晚婚。1974年,制定晚婚和生育计划。提倡机关职工、城市居民男青年28
岁,女青年25岁后结婚;农村男青年25岁,女青年23岁结婚,支持男到女方家落户。已婚夫妇
每对生育两个孩子,生育间隔4年左右。1975年,中共毕节地委制定晚婚和计划生育计划,提
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子,胎次间隔4~5年。1978年要求一对夫妇最好生育1个孩子,最多
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严格控制和杜绝生育第三胎。1979年,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暂行
办法》。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
信》,执行以下生育政策:实行晚婚,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严格控制二
胎,杜绝计划外生育。
1986年,毕节地区执行以下生育政策:1.非农业人口(包括夫妇一方是国家干部,职工和城
镇居民)1对夫妇只能生育1个孩子。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经过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第二胎或准予再生育1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
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妇一方原只生育过人1个孩子,另一方是初婚或未生育
过孩子的;再婚夫妇、初婚或未生育过子女,一方是大男大女,再婚一方原生育过两个孩子,
除丧偶者外,身边只有1个孩子的;再婚夫妇原只生育1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成家
庭身边无子女的;结婚5年以上不育的夫妇,收养1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夫妇双方均
为独生子女的;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和相同等级的其他残疾人以及夫妇双方均为盲人,要求
再生育的。2.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条第七款之一和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计划安排生育
第二胎;两代和两代以上单传(只有一个女儿或一个儿子的);两兄弟或两兄弟以上,只有一
个有生育能力的;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几姐妹中只能照顾1人);有其他实际困难
的。3.少数民族夫妇双方都是农业人口和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农业人口的。农业人口的少
数民族夫妇,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或第二条第四款之一者,经批准,可生育第三胎,不准生育第
四胎。符合上述条件生育第二胎或再生育1个孩子的,应在前一个孩子年满3周岁后,由本人申
请,经单位(乡政府)核实,主管部门(区)审定,报县计划有生育委员会批准,方能安排生
育。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提倡和推广1对夫妻只生育1个孩
子,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具有特
殊情况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1998年7月24日起,毕节地区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其基本生育政策与之前执行
一致,另加规定: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
计入其子女数。2001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为相关计划生育
工作。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
管理》,推行计划生育。2002年9月后,执行修订后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
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妇生育1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根
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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