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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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 民族 宗教


            手续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
            支;受术者是农民、城镇居民,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节育手术

            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7.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
            条例》规定可再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8.经鉴定确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符合救济条件的,
            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济。

                 1999年起,执行国家和省先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
            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夫妻,已生育1个子女,无禁忌证

            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
            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首选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每年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经计划
            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自行将居住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
            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
            孕节育情况检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

            应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安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应当依照执业医

            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资
            格,并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规定向所在的地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

            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三 奖励政策


                 1966年6月1日,毕节专署根据中央和省指示,将原定56天产假增长为63天,以保证产后进

            行输卵管结扎者恢复健康。同时规定,对施行节育手术的农民,生活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或组织群众互助。1975年8月规定,给施行节育手术者生活适当照顾。1978年1月10日,中共毕

            节地委规定:在招工、招生、征兵、社员口粮分配、评定职工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时,应有利
            于晚婚和计划生育,对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干部和自愿只生1个孩子的夫妇,给予表扬和奖励。

            从1963年1月1日起,对已有1个孩子,夫妇双方还有生育能力,经医生检查证明,确有节育措
            施,保证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和区社党委审查,报县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证,
            奖给200元。其中采取绝育措施的,奖金1次性发给。采取其他节育措施的,从小孩年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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