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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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 民族 宗教


            社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独生子女免费或减费入托、入学、就医照顾。(5)对独生子女的
            父母,按规定给予适当物质和现金奖励,其标准为:独生子女奖励费100元,由父母双方所在单

            位一次性各发50元,如一方是城镇无职业居民或农村社员,则由有工作一方发给100元;如一方
            是行政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部门,由行政事业单位一方发给50元,另一方按所在单位规定

            办理。(6)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是城镇无工作居民的,则由职
            工所在单位全部发给。如一方是农村社员,一方是职工,则由农村社员所在生产队记一半劳动

            工分,职工所在一方单位发给一半现金。(7)施行绝育手术营养补助费,由受术者所在单位发
            给。标准为:有多个子女的,绝育手术费的营养补助费为20元;只有个孩子施行绝育手术发给
            30元。如受术者是无工作居民,对方是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如受术者是农村社员,对

            方是职工,则由受术者所在生产队发给一半,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一半。上述无工作居民一方,
            需要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绝育手术营养费,需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书面通

            知职工一方所在单位。(8)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保健费和保健工分由抚养一方
            单位发给。(9)原来的独生子女死亡,夫妇双方再生1个的,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保健费和
            保健工分从发给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至孩子年满14周岁。(10)独生子女因伤残废,经批准

            生育第二个孩子,从出生之月起,收回“独生子女证”,停发保健费和保健工分,以前领取
            的不退还。(11)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再婚时如对方有小孩,应收回独生子

            女证,停止独生子女待遇,以前记的保健工分和领取的保健费不退还。(12)“补充规定和说
            明”下达前,对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中,没有施行绝育手术,而采取其他有效节

            育措施,子女未满3周岁的,从5月份起,按《补充规定和说明》领取保健费或记保健工分,未
            领的,不再补发。

                 1981年7月22日,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规定:1.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奖
            给婚假7天;晚婚又晚育女职工,奖给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再奖给假期15
            天。假期工资照发。2.农村独生子女,一律划给双份自留地,已划过的地方,可在队留机动地中

            调整补足,停止记保健工分。是年10月23日,中共毕节地委决定变更鼓励晚婚晚育假期:凡男
            26周岁,女24周岁结婚的,延长双方假期10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结婚后怀孕生第一胎的,

            女方产假延长至80天;如在产假内办理独生子女手续的,女方产假延长至半年。产假期间工资
            照发,不影响提薪、提职。
                 1985年,毕节地区执行以下计划生育奖励政策:1.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的,

            享受延长婚假10天待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和按法定婚龄结婚,女方年满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
            胎的,产假延至80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至半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全勤评奖和晋级、提级、提薪。2.办理“独生子女证”,一次性奖励父母100元;保健
            费每月发给4元,从办证之月起发至孩子年满14周岁。国家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由夫妇双

            方单位各发一半,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或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在企业福利基金中开支,不够
            的可在企业基金留成中开支。夫妇双方是城镇无职业居民的,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用计划生育
            事业费开支。如一方有工作,由有工作一方单位发给一半。夫妇双方均系农业人口,奖励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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