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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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2.凡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子女死亡和重伤残废者除外),收回“独生子女
              证”,并如数追回领取的保健费和保健工分。3.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实行经济限制。

              4.从本文下达之日起,已有两个孩子的夫妇再生育的,应缴纳多子女费(第二胎是双胞胎、多
              胞胎的除外)。5.职工每超生1个小孩,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扣取夫妇工资各5%。职工工作调动

              时,原单位向调入单位注明,由调入单位继续扣取。农村社员每超生1个子女,由所在生产队每
              年扣除夫妇劳动工分的5%。扣取的多子女费和劳动工分,用作本单位计划生育奖金,扣取时间

              从超生子女出生起至10周岁止。超生的子女必须在父母落实节育措施后,在城镇的才能供应主
              副食品;在农村的,才能参加基本口粮和农副产品分配。6.多子女不能作困难补助条件。7.城镇
              居民超生子女的,每月应交纳多子女费3~5元,从超生子女出生至年满10周岁止。由所在街道

              办事处收取作计划生育奖金。8.职工超生子女的不发产假工资,怀孕期间的检查、安胎、接生、
              住院费用一律自理。农村社员超生子女的不记产假工分。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超生的子女,

              不得享受家属半费医疗等福利待遇。9.对不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生产(工
              作)者,不参与年终评奖,不提薪,不提职。
                   1980年3月,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规定:1.对1979年6月30日前超胎生育的夫妇,只

              要检讨认错,群众谅解和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从落实措施之月起不再扣罚多子女费或工分,已
              扣罚的不退还。没有采取措施和1979年7月1日后超生的,继续扣罚。2.1980年4月1日起,每超

              生1个小孩,扣发夫妇双方所在班组、农业作业组或机关单位当年超产粮、奖金或福利费总额的
              10%;扣罚的粮食、现金,由上一级领导单位掌握,主要用于奖励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受

              术者、独生子女夫妇营养补助。3.凡计划外怀孕,本人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生产队或街道
              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从怀孕之月起,扣罚夫妇双方工资或工分的30%,待采取

              有效补救和节育措施后,退还本人。强行生育的,除扣罚部分不退外,还按规定扣纳多子女费
              或工分,直到超生子女满14周岁。对早婚早育的,扣到间隔期满为止。4.农户超生的子女,不仅
              不划给自留地,还要收回父母的自留地。5.超生夫妇,1年内不得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不

              得评奖,不准入党、入团、提薪。6.凡超生子女的育龄夫妇,除按有关规定惩罚外,必须有一方
              落实绝育措施。7.超生子女必须待其父母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后凭绝育证和单位惩罚证明,才能入

              户,供应主副食品和参加口粮分配。
                   1980年5月13日,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发出《关于贯彻〈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州省计划生育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的通知》,作出以下规定:1.从1980年6月

              1日起,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夫妇,是职工的每月从工资中扣多子女费10%;是农村社员的各扣劳
              动工分的10%,直到小孩年满14周岁。《暂行办法》下达到1980年5月31日生育第三个孩子的,

              仍按原规定扣取多子女费或工分到小孩年满10周岁。2.未到晚婚年龄结婚生育、非婚生育和不到
              规定间隔年限生育第二胎的,均按超胎生育扣取工资或工分,直到符合晚婚年龄正式结婚和达

              到规定间隔年限。3.计划外生育的夫妇,从小孩出生之月起,2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评奖(单
              项奖除外),不提薪,不提职。4.从1980年2月起,对超胎怀孕的夫妇,每月扣罚夫妇双方工资
              或工分的30%,采取补救措施后退还。在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前,不得评先进、评奖、提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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