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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资料以外物品折款抵押。3.党员、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还给予行政、党纪、政纪处分,2
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提薪,不提职。
1988年1月起,各县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制定实施办法。1.计划外怀孕的,
动员其终止妊娠,不听劝告的,在怀孕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
月扣罚夫妻基本工资30%;城镇居民、农民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
款。所扣罚的工资或罚款在落实补救措施后予以退还。2.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
外生育的,夫妻双方除各降一级工资外,并扣罚每月各基本工资10%;5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
提职,不提薪,不评月季和年度综合奖,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罚款期7~14年。
1989年后,对于计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给予夫妻双方开除工作的处分。3.国家工作人员、企
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不得享受困难补助,自理女方怀孕和生育期间检查、接生、住院
费。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在7周岁内不得享受补助托儿费、家属统筹医疗、劳保医疗等福利。
4.城镇居民、农民计划外生育的,视其胎次和实际情况处以罚款。5.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
外生育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收回“独生子女证”,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费、保健费和延长
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
1992年3月,地区行署印发《关于清理、收缴、管理使用和计划外生育费的实施办法》规
定:1.起收时间:1987年底以前计划外生育费起收时间,以各县明确起收时间为准。尚未明确的
仍由各县本着执行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为目的自行确定。1988年起,按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规定,从是年1月1日起执行。2.收缴计划外生育费标准:各县已有
明确规定且数额高于本办法,原则上按各县已明确规定执行。尚未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计算办
法和数额标准执行:(1)农民计划处生育第三孩的,以县为单位,按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2.5倍
至5倍计收;超生孩次每提高1个,罚款数额按提高10%至20%计收。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按200
元计算。符合生育二孩的夫妇,间隔不到提前生育,罚款不少于100元;违法婚姻生育第一个孩
子罚款不少于200元;汉族第一个是男孩又计划外生育二孩的罚款不少于300元。(2)城镇居民
计划外生育第三孩的以县为单位,按城镇居民上年人均生活费的2至5倍计收;超生孩次每提高1
个,罚款数额按提高10%至20%。人均生活费不到500元的按500元计收。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
的罚款不少于600元;违法婚姻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罚款不少于400元。(3)私营企业主、个体工
商户计划外生育三孩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2~5倍计收,处罚数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
超生孩子每增1个,应交数额按提高10~20%计收。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罚款不少于200元;
违法婚姻生育第一个孩子罚款不少于1000元。(4)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超生三孩未
开除公职的,除夫妇双方各降二级工资外,罚款不少于2000元,超生孩子每增1个,罚款数额提
高10~20%计收;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除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外,罚款不少于1000元;
违法婚姻生育第一个孩子,罚款不少于600元。开除公职的,按开除公职后所从事的职业,比照
上述办法处理。(5)流动人口,按其所从事职业处理。3.计划生育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收缴。
计划外生育户在1992年上半年前交清的,可视其实际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数不能超过应交数
额的40%。个别计划外生育户确实无力1次交清的,可订立分期交款合同,按时交清。但欠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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