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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
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经费
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6)违反本法规定,
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违反政策生育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
养费。未在规定的限期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7.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
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
(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9.擅自增
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10.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
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行政处分。1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
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节 计划生育管理
管理机构 1.行政管理机构。1963年12月,成立毕节专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地区
卫生局,负责全地区计划生育宣传、节育技术指导,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
是年6月至1966年3月,区内各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开展计划生育工作。1972
年5月,毕节地区革命委员会重组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是年5月至10月,各县革命
委员会相应重组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办公室。1975年至1978年,各县所辖的区、人民公社开
始配备计划生育兼职管理人员,到1978年底止共配备874人兼职管理人员。1977年3月,再次调
整计划生育委员会。1978年11月,取消地区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地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1979年,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行署管
理计划生育工作职能办事机构。是年11月,中共毕节地委明确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县级单
位,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全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
令;协同地区计生委编制全地区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搞好宣传教育、培训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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