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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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 民族 宗教
定》:1.责任对象:(1)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计划生育的主要领导;(2)乡镇、
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3)地、县市直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主要负责人。2.责任内容。(1)县级:按照年初向地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完成下列指标:
①人口控制计划。②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计划外多孩率。③节育手术任务和手续及时率。④
确保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统筹费到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⑤及时查处
计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⑥辖区内该进行责任追究的已进行责任追究。(2)乡级:按照年初向
县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完成下列指标:①人口控制计划。②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计划外多孩
率。③节育手术任务和手续及时率。④村级计划生育人员、任务、报酬落实。⑤出生人口统计
误差达责任目标。⑥重点对象妇检率达责任目标。(3)地、县市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属
地管理原则接受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干部职工无计划外生育。3.追究方式,按干部管理权
限分级追究。(1)对没有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的县级、乡级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地、县市直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及晋级资格。(2)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①在出生人口统计中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出生人口漏报
超过责任目标的。②挪用、拖欠计划生育经费半年以上或在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上弄虚作假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①人口出生率指标处于年度人口计划临界点的。
②地对县市、县市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外生育率由低到高排位,超过责任目标处于最末
位的。③干部职工出现计划外生育的。④该作责任追究而不及时追究的。被黄牌警告的,责令
其党政领导限期改进工作。凡累计3次被黄牌警告的,要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处
理。(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①人口出生率、计划外多孩率和计
划生育率分别高于和低于责任目标的。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外怀孕不及时做工
作,造成计划外生育的。③地区查出计划外出生比较严重的村(居)委会,责成县市党委、政
府对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直接组织处理。(5)在考
察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时,被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不能提拔;列为后备
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各县市亦参照上述办法制定县城内的实施办法。
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1.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
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
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10倍的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
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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