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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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7.违反本条例
生育规定的,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
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应征社会抚养费金额50%预征。
终止妊娠,从预征社会抚养费中扣除妊娠手术费后,多余的退还本人;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
会抚养费。8.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应收回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当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
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 保障政策
1980年3月,中共毕节地委拟发《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规定:1.各部门在安排工
作时,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凡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2.组织、人事、
劳动、纪检部门在招工、提干、调资、和考察干部时,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3.对破
坏计划生育的行为,要坚决、及时地进行打击惩处。各县可按《关于涉及计划生育方面案件的
处理意见》执行:(1)对因其亲属实行计划生育不满而殴打,杀伤推行计划生育干部、积极分
子的,可按《刑法》规定,以伤害罪论处。(2)对非法取环,危害人民健康至伤致死人命者,
以伤害罪论处。(3)在非法取环中,乘机强奸妇女,以强奸罪论处。(4)以牟利为目的,非
法取环,诈骗勒索钱财者,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论处。1981年7月,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
行署拟发《关于当前计划生育的意见》要求坚决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尤
其要重点打击:非法取环骗取财物的诈骗分子;乘机奸污妇女的流氓分子;非法取环致伤、致
残、致死人命以及伪造、贩卖节育证件的犯罪分子。1988年1月起,毕节地区执行《贵州省计划
生育试行条例》规定。
1988年4月,地区行署制发《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规定:1.凡遗弃、溺害婴
幼儿,虐待女孩或生女婴的母亲,情节严重的;破坏节育措施、伪造、出售假节育证明的;辱
骂、殴打、暴力威胁行凶、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隐藏计划外怀孕、生育者,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由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后果严重
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998年7月24日起,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999年1月,执行国家《流动人口
生育管理办法》规定。
2000年7月27日起,执行中共贵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
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
法》规定。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规定。2001年12月,中共毕节地
委、毕节地区行署制定《毕节地区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追究的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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