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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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 民族 宗教


            死亡人口不减地,娶不增地,嫁不减地,超生收回承包地,用制度激励少生和约束超生。
                 2004年5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颁布《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

            点的方案(试行)》,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均不低于600元/年的标准发放奖励扶
            助金。2007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颁布《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

            方案》,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元的扶助金。2008年11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
            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包括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
            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奖励

            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扩大西部地区
            “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实施范围。2011年6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将符

            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将一方
            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即“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
            奖励扶助制度。在贯彻落实国家“三项制度”的过程中,贵州省结合实际,对多年来探索实施

            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进行整合、规范、创新、拓展、提升,构筑以奖励、保障、优惠、救
            助“四项制度”为主体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实现了全面提标扩面。2011年,贵州省

            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
            “双降”目标的意见》,对“四项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完善。

                 2005年,纳雍县在全省率先设立计划生育节育奖,农村二女绝育户夫妇双方从绝育手术之
            日起,除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外,每人每年领取节育奖600元,直到进入国家奖扶范围;2007

            年,对农村二女绝育户实行“结扎即奖”。2009年,在国家人口计生委、贵州省人口计生委的
            支持和帮助下,在毕节、大方、黔西、金沙、威宁五县市选取1000户农村“两户”开展“千户
            示范”工程,每户发给6000元的发展启动金;在三年内实施人口计生少生快富万户财政贴息贷

            款工程(简称“万户工程”);在金沙县、威宁县实施“幸福工程”,帮助和解决实行计划生
            育的家庭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尽快脱贫致富。同年,黔西县在全省率先建立城镇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城镇居民,达到规定年龄后,由县
            财政每人每月分别发给50元奖励扶助金。2010年起,全地区开始实施“育才工程”,推荐农村
            “两户”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职业学校,由人口计生部门全额承担学费;农村计生“两户”子

            女考取大专或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实现“十二年制”免费义
            务教育(含职业高中),并出台了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就学就业创业全程优先优惠办法。



                                           四 限制计划外生育政策



                 1979年8月,地区行署制发《关于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意
            见》规定:1.1975年以来超生第三胎及三胎以上小孩,在调整自留地时,一律不划给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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