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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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乡政府发给,从征收的多子女费中开支一半,国家财政补贴一半(已多划一份承包地的不再享
              受)。如一方有工作,奖励费由有工作一方单位和乡政府各发一半;保健费由工作单位发给一

              半,其余一半由乡政府和财政补贴各解决50%。3.在同等条件下招工、招生、入托、医疗保健优
              先照顾独生子女。

                   1988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奖励政策:1.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
              位职工晚婚的,给予延长婚假10天优待;晚育的延长产假至80天;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

              “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至半年。享受延长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和
              提职、提薪。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发给一次性奖金100元,并从办证之月起,按月发给
              独生子女保健费4元。3.城市、机关分配住房,招收合同制工人、学校招生、农村安排宅基地、

              乡镇企业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补助独生子女入
              托费、医疗费。4.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是年10月27

              日,根据省的意见,女职工晚育产假由80天增至120天。
                   1998年7月24日起,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1.各级政府对农村中的
              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

              贫项目、资金、信息、技术方面予以照顾。2.各级政府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
              已落实绝育措施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家庭,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
              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女方增加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

              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以上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
              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

              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4.领取“独生子女证”家庭,可获得奖励和优惠待遇:
              (1)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
              女保健费到子女满14周岁;(2)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照顾;(3)有条件的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酌情补助或减免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
              费、医疗费;(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按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

              女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
              的奖励费。5.独生子女奖励费和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

              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是个体
              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解决;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

              在地乡镇政府承担。6.在县以下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
              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在县以下

              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享受政府或单位
              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7.各级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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