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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规划建设助理人员 1 ~ 2 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规划建设管理。
                 县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主管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上报工作;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
            调工作;制止违反城乡规划一切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调处、解决城乡规划方面纠纷;
            主管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及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参与初步设计方案会审、签发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及重要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建设义务,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
            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地区行署建委指导下,组织编制昌宁集镇体系布局规划。
                 第九条 县城(右甸)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其余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由各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主管规划建设的县建设局负责协助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各集镇规划的编制。
                 农场、工矿、村的规划,由各农场、工矿厂(场)部、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或由县建设局、乡镇
            规划建设助理员协助编制。
                 第十条 编制规划要从各乡镇集镇实际出发,科学预测集镇远景发展、服务范围,使其规模、建

            设指标、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当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要注意保护和改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集镇绿化建设
            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符合集镇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滑坡、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二条 编制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
            教育事业,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第十三条 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必须向规划部门提供所
            需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集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昌宁县、乡两级经济实力,拟在近
            期完成各集镇总体规划,达到集镇规模、发展方向、主街巷控制目标,防止乱建。以后在进行规划
            建设管理同时,逐步深化总规,通过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完善和形成详规,以及指导和
            组织村规。
                 总体规划,期限远期一般为 20 年,近期建设规划 5 年,对经济实力雄厚和具有影响力的右甸、达
            丙、柯街、卡斯、湾甸、勐统、耈街等集镇,适当考虑 30 ~ 50 年远景设想。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包括:集镇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建设标准、定期指标、建设用地布局、
            功能分区、各项建设总体部署、交通体系、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详细规划包括: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对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即规
            划区各项建设具体用地范围建设密度、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七条 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县城(右甸)规划由保山行署审批,其余各乡镇集镇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之前,
            需经集镇所在地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主席团)审查通过。
                 经批准后的规划,政府应组织宣传,付诸实施。在实施中确需作重大修改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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