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5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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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用技术,取得经验后,指导面上。
(十四)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穷队补助款、民政救济款等各项资金,要集中使用,不“撒
胡椒面”,不平均分配,重点帮助尚未解决温饱贫困乡发展生产
乡镇企业周转金要大部分用于扶持贫困乡、村发展乡镇企业。农业银行要优先安排贫困地区贷款
指标。中央分配用于扶持“老、少、边、穷”地区低息贷款和开发性贷款,要集中用于贫困地区,一
个乡一个乡解决问题。还款期限可根据生产周期,比一般地区延长一半。贷款项目筹集自有资金比例,
因地因项目制宜,可以低于 30%,特殊情况还可更低一些。信用社提存准备金,也可分别不同情况,
降低 10% ~ 20% 比例。资金周转有困难的,银行给予贷款支持。
(十五)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贫困地区要给予各方面照顾,以减轻群众负担
对贫困乡不再下达认购国库券任务,由当地干部群众自愿认购。从 1986 年起,3 年内不收农田灌
溉水费,免收费用由地、县财政承担。对贫困社不安排民兵训练。对军、烈属和五保户困难补助费,
主要由各级民政救济款解决。
县委、县人民政府相信,在中央、国务院和省、地党政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努力下,充分
依靠广大干部和群众,发扬“愚公移山”精神,群策群力,团结奋斗,治穷致富,奋发图强,昌宁贫
困地区面貌一定能尽快改变。
1986年4月10日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昌政发〔1986〕19号
各区公所、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在推广、运用科学技术等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聪明才智,根据
省、地公布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结合昌宁实际,特制定《昌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贯彻执
行这一《条例》,是加速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1986年7月5日
附件:
昌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在促进昌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
员推广、运用科学技术成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保山地区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一)学术理论上:应用于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应具有新创造、新发明,为学术界所承认,
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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