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9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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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十八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原则,各乡建设工程选址不得妨碍集镇发展、危害集镇安全、污染和破坏集镇环境、影响各项功
能协调。
第十九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原则,统一规划、
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集镇综合利用
能力。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 规划经批准后,规划集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接受公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集镇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限额在 300 平方米以上、投资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必须持各级政府批准建设文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局)申请选址定点,
由县建设局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缴纳准建费,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县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在此
限额以下的,不论公、私建设,由乡一级按此程序办理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
计要求,核发建设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申请临时建设单位、个人
必须说明用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
条件进行临时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集镇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作出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区内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
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
坏规划区内环境,影响规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
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有权参与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有
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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