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1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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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农村“四荒一低”出让开发,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实现农村经济第二次飞跃具有直接推动
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放手,坚持因地制宜、全面发展,快起步、
高速度,先发展、后规范完善原则,不限比例,不限速度,不限规模,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
(四)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决好对个体私营经济认识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
支持、帮助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条件,保护
其合法权益。
三、放宽政策,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一)放宽经营主体。除原允许的经营主体外,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分离出
来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国有企业职工经批准可以离职从事个体生产
经营。
(二)放宽经营范围。在生产经营上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商品外都可以经营。属于积压、滞
销或群众急需专营、专卖商品,经工商部门批准,允许个体及私营企业经营。经批准,个体及私营
企业可以在县内各集镇开设商店,经营完成国家订购任务后粮油及农副产品;按程序批准,允许个
体及私营企业主在城镇或乡村承包卡拉 OK 厅、舞厅和电影、录像放映,以活跃城乡特别是山区文
化生活。
(三)彻底放开经营方式。允许个体及私营企业跨行业、跨地区依法放开经营,鼓励不同经济性
质企业之间实行不同形式股份合作经营,宜批则批,宜零则零,批零兼营不予限制。
(四)鼓励横向联合。鼓励和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利用场地、产业、技术、资金、信息、设备、市
场占有和商标、装潢等优势,在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实行横向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创办股
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力提倡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合作兴办“三资”企业和创办“两头在外”
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特别是县外市场占有率。
(五)鼓励个体及私营企业主承包、租赁、购买国有和集体小型企业。
(六)全面发展,突出重点。注意鼓励支持适合昌宁发展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和长途贩运
四大行业。鼓励包括党政机关干部在内所有个人受让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和低产次生林使用经营权,
以促进种植和养殖业发展。凡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和长途贩运个体及私营企业,工商、税务、
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减免登记注册费。
(七)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新办个体及私营企业,除经营饮食、医疗等特殊行业必须报
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外,一般种植、养殖、加工、建筑材料、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实行先登记、后
发照办法,在发展初期,按规定收取的费用,视情况实行减、缓、免。
(八)个体及私营企业招收、雇用工人和内部收益分配,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不受限制;
新办私营企业享受乡镇企业减免税政策。个体及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雇员合法权益,文明生产,合法经营。
(九)严禁乱收费。除国家政策法律明文规定收费项目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公益事业集资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个体私营企业索取、摊派钱物,收取各种费用。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收取费用,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十)凡经核定个体及私营企业经营地点,不得随意责令搬迁或挤占。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的,
须征求乡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作出妥善安排。
(十一)放管结合,正确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一方面要放宽政策,创造宽松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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