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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管理,正确引导,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税务和工商部门要帮助私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健全账制,完善管理制度。凡账制健全私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发票;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税务部门要代私营企业开增值税发票。在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同时,坚决打击
该办证照而又不办证照行为,如各乡镇交通运输业就应纳入登记发证范围,还有一些行业需持证照经
营的,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个体及私营企业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讲职业道德,公平竞争,
服从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十二)热忱欢迎国内外客商到昌宁从事生产经营。在有关政策上,与县境个体及私营企业享有
同等待遇。在技术、资金、管理或项目开发等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可根据其贡献予以奖励。
(十三)在户籍管理上,为个体及私营企业发展提供方便。原户籍非城镇户口个体及私营企业在
县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年缴纳税金 2 万元上的,可转 1 人为城镇户口;年缴纳税金 3 万元以上的,
可转 2 人为城镇户口;年缴纳税金 4 万元以上的,可转 3 人为城镇户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城
区兴办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论是参股、合伙或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每 5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
可转 1 人为城镇户口。个体及私营企业主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经营性商品房 30 平方米以上可转 1 人为
城镇户口。
四、加强个体私营经济领导
(一)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
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要负责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
展中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
发展总体规划。乡镇要成立相应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明确一位分管领
导具体抓,并列入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二)在特别贫困高寒山区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个体及私营企业,各挂钩帮扶单位要
利用资金、技术、信息、交通工具、科学知识等优势,与所挂乡村共同研究,选准能带动当地群众脱
贫致富产业,利用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优势,大力促进发展。
(三)继续抓好集贸市场建设。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
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小城镇建设和市场体系培育结合起来,继续坚持多方筹集资金、统一规划、统
一建设、统一管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为个体及私营企业提供必要经营场地。在城乡创办私营企业,
可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由土地部门统一征地,办理出让转让手续。允许个体及私营企业长期租用土
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乡镇以土地入股与私营企业联合经营。
(四)金融、物资、水电、公安、宣传、计划、城乡集体企业管理、建设、体改等部门要积极协
调配合,对个体及私营企业给予积极扶持,做好服务工作。金融部门要给予必要信贷资金扶持。物资、
水电、建设等部门,在原材料、水、电供应上要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合理安排。
(五)充分发挥个体劳协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体劳动者协会,充分发挥个体劳协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作用,使之真正成为政府与广大个体劳动者之间纽带和桥梁。
(六)县乡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主管个体私营经济主要职能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
营经济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处理好执法与管理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己任,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七)本决定中政策规定从 199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本决定由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199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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