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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处罚决定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
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农场、工矿区及村庄居民点规划实施,可参照集镇规划执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宁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昌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昌发〔1994〕6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大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最大限度地释放生产力潜能,根据《中共保山地委保山地区行署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保
发〔1994〕20 号)精神,特作以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步伐,推动经济
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 2000 年个体及私营企业创造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比重达 30% 以上;工业
产值比重达 20% 以上;实现税金在财政收入中比重达 20% 以上;个体及私营企业年增长速度不低于
13%;从业人员达到 2 万人,占总人口 5.88%。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对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认识
(一)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农村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转变先导力量,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繁荣经济,活跃市场,转移农村
富余劳动力,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作用。
(二)昌宁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山区县,经济结构比较单一,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大力发展个体
私营经济,调整所有制结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重要突破口,是振兴昌宁经济重要途径。
(三)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贯穿深化农村改革四项任务主线,对国有小型企业拍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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