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7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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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分配奖金。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低于全部奖金 50%;获奖项目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应由主
持单位召集其他单位共同协商,合理分配奖金。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其贡献应计入个人档案,作为考察、晋升、评定职称条件之一。
第八条 获奖科技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奖金者,经查实后,撤销奖励,
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昌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199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昌宁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9月6日
附件:
昌宁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昌宁县域集镇、乡村,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维护集镇规
划权威,切实保障集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昌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集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镇规划区,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集镇总体规划时确定区域,即集
镇区、近郊区与集镇发展密切相关远郊区,包括重点工矿区、远离集镇水源地、交通枢纽、电力和通
信走廊等重要基地设施控制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编制规划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为依据,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五条 在集镇区内建设,坚持适用、经济原则。各级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计划部门应根据基建程序安排投资计划,交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财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各集镇近期建设项目,把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之中。集镇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六条 昌宁县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规划建设科,负责
办理规划建设管理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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