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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二)工业方面: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的测试分析方法,具
有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省能源、节约材料、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
面显著成效者。
(三)农业方面: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新农药、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经两年以上区域试验和大
面积生产示范,增产效果显著者。畜禽水产养殖培育、引进推广新品种,生产性能、质量、群体数量
经过两年(或两周期)验证,增产效益有重大应用价值者。
(四)医疗卫生方面:新药物、新疫苗、新生物制品、新医疗技术、新医疗器械及防治方法,在
实践中证明安全有效,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者。
(五)经济建设技术专门问题方面:经过调查、考察,具有充分可靠数据,作出科学结论,提
出新见解,找出新课题,对经济技术政策制定有重大价值者。
第三条 昌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对科学技术
进步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对作出重大贡献者,奖金额可不在此限。
等 级 效 益 荣 誉 奖金(元)
一等奖 净增产值 5 万元以上 1000
二等奖 净增产值 3 万~ 5 万元 500
昌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三等奖 净增产值 2 万~ 3 万元 300
四等奖 净增产值 1 万元 100
第四条 科学成果鉴定。
凡申请奖励科技成果,须经主管部门或下达课题单位组织同行业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学
术评议、评定验收。科技成果由主管局和有关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对学术意义、技术水平先进程度、
应用价值作出评价。
推广成果,由下达任务单位组织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推广该项成果的工人、农民代表参加,进
行评议验收。
申报科技推广成果都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要求,有鉴定证书、科技推广成果报告、
试验总结等,技术资料齐备,集中归档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成果登记与申报评奖程序。
(一)各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隶属关系向业务主管局上报登记。业务主管局负责该系统科技
成果评审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表彰奖励成果项目报县科委备案。
(二)各部门申报县级以上奖励项目,应有科技成果报告简表、技术鉴定证书或学术评议证书、
评定验收报告、试验报告或学术报告及学术论文、专著、图纸、照片等资料一式二份(向地区申报的
一式三份)报县科委。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互相协商,主要承担单位牵头上报。
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由县科委、科协组织有关负责人和科技人员进行评选,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后授奖。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县科委预算,经审核后由地方财政支付。
第六条 同一科技成果,按请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原则,如经过上级(省、地)评定提高奖金额,
其县奖金只支付差额部分。
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全年均可。为保证向地区和省请奖科技成果
上报工作,各主管局必须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本年度科技成果报县科委,逾期未报者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第七条 在执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时,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贡献大小、多劳多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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