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中共龙陵县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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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陵县委执政纪要 /2016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违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 (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
                章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
                责任。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项目得
                以审批 (核准)、建设或者投产 (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着眼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
                度,对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明确的追责情形,影响民族团结和谐,或者导致与邻近国家发
                生纠纷,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制定本地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森林覆
                盖率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量化指标体系,切实加强统计监测,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档案,对生
                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指标明显下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按照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明确的追责情
                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
                内容,依法依规建立符合本乡镇、本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际的考核目标体系、
                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按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
                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
                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
                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应当与纪检监
                察机关、组织 (人事)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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