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中共龙陵县委执政纪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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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决策








                              龙陵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和贯
             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
             施细则 (试行)》《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和
             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单位及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
             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
             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要领导责任。
                  县直单位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
             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
             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
             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违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五)乡镇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
             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辖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 (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
             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
             律法规规章的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 (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
             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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