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中共龙陵县委执政纪要2016
P. 135
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
题进行调查处理时,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
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
组织处理的,由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以及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
部门,一般应当将调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责任追究情况等,视影响程度和范围,
通过本级或者上级主要新闻媒体、召开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
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八条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 (人事)部门对
发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
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
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
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责任: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唆使、强迫他人违纪违法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阻止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
(三)检举其他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问题,情况属实的;
(四)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五)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0
·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