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中共龙陵县委执政纪要2016
P. 132
中共龙陵县委执政纪要 /2016
一经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召回管理对象的,各级领导要与召回对象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召回干部为
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由县委主要领导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其他
召回干部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谈心谈话。
(五)实行召回
运用第七条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不胜任现职干部实行召回。不胜任现职干部受第七条 (一) (二)
(三)(四)项中 2次及以上召回处理的,给予第 (五)项中任选一种或多种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 成立县委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纪委
书记、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委组
织部,负责干部召回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条 被召回的干部本人对召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召回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向县纪委或县委
组织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县委组织部负责有关复核的具体工作。
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其召回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召回干部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凡被召回给予实践考察、组织处理两种处理方式的,
形成的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务 (职级)变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其他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参照本办
法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9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