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罗平执政纪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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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中共罗平县委执政纪要
来电、来函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组织实施。
(二)县委、县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需县委政府接待处承办的公务接待审批,根据来
电、来函内容填写审批表报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安排县委政府接待处
组织实施。
(三)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公务接待工作,需县委政府接待处承办的公务接待审批,
根据来电、来函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批转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经县委办
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安排县委政府接待处组织实施。
(四)县直单位接到来电、来函需县委政府接待处承办的公务接待审批,填写审批表由县
委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转县委政府接待处组织实施;部门承办的公务接
待,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必
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六)公务接待审批必须例行一事一批,必须填写清楚接待来访事由、来访人数、来访日
程等内容。
第七十九条 接待单位要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如实
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
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并由具体接待人员签字,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八十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由接待单位在定点的宾
馆、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费用根据公务派出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
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2人)。各接待单位不得超
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住房。
第八十一条 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对象用餐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控制陪餐人数,大型考察团、
调研组等来人较多的按接待方案确定的陪同人员执行。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
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要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
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切实做到不扰民,不违规使用
警车和实行交通管控。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
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
出科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内部食堂的成本。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算,
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来电来函、公务接待审批表和接待清单。对未经批准,
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
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
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
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接待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
规定执行。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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